上海商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修订版)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教育部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教学厅〔2003〕1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证、校徽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校徽是证明学生身份的重要证件。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合格者(复查周期一般为三个月),由学校发放学生证和校徽。
第二条 学生证和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佩戴。学生应珍惜、爱护,妥善保管,不得损坏、转借,不得擅自涂改。
第三条 学生每学期报到时,需持学生证与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加盖注册章,否则此证无效。
第四条 学生遗失学生证,需及时补办,如遗失不补办,造成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具体补证办法如下: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补证申请,并提供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照片背面写好姓名、班级、学号)。
(二)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核查盖章。
(三)学生持《申请表》及照片(一寸)到学生事务中心办理。
第五条 按国家规定,学生证末页所附“假期探亲乘车区间”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填写距离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如果家庭所在地变动,需要更改时,必须由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办理换证手续。
第六条 火车优惠卡须粘帖于学生证指定位置,按照有关规定,由于火车优惠卡实行年度(一般每年9月底10月初)“一次性审核、购买、发放”,所以,若学生证丢失,在火车优惠卡年度审核、购买前学期内,将无法享受有关乘车优惠。
第七条 学生毕业、退学、转学或其他原因注销学籍离校者,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部(处)注销,校徽可以留作纪念。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上海商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沪商院学〔2014〕126号)。
上 海 商 学 院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