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2018年颁布
 
​上海商学院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2019-10-29
 

上海商学院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二级学院议事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是二级学院党的工作领导机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会议讨论决定二级学院党内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并按规定对二级学院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讨论研究,对二级学院有关重要问题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政之间既要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形成合力。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由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议事范围:

(一)政治建设,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净化政治生态,落实民主集中制,加强党性锻炼等方面。

(二)思想建设,包括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思想工作、理想信念教育、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文明文化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等方面。

(三)干部队伍建设,包括对二级学院内设职能部门和所属党支部、系部、研究所等负责人的选拔任用、教育、管理和监督;依照各类选拔程序对有关人选进行推荐等方面。

(四)基层组织建设,包括党总支自身建设和党支部建设、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党费和党建经费管理使用等方面。

(五)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包括坚持群众路线、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整治“四风”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等方面。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

(七)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包括民主党派、党外知识分子、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妇联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

(八)应当由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 由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议事范围:

(一) 涉及办学方向的重大事项,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领域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等。

(二) 涉及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包括规划、引进、培养等方面。

(三)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绩效工资分配、职级职称评定、行政奖惩等方面。

(四) 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招生、就业、资助、行政奖惩等方面。

(五) 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年度预算申请与调整,大额资金的预算追加、审批和使用,重要项目安排等重大事项。

(六) 应当由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由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审核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议事范围:

(一) 涉及教师在入职、年度考核、职务(职称)评聘、评优奖励、出国访学、人才引进、人才计划申报、导师遴选中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情况。

(二) 涉及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师生自媒体、“两微一端”等在意识形态方面的情况。

(三) 涉及对课程建设和教材选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参加教材编审工作人员把好政治关。

(四) 涉及对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类社会组织推荐人选、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及各类委员会成员、群众组织负责人等人选把好政治关。

(五) 应当由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审核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 会议参加人员为党总支委员。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共同商定,在讨论到相应内容时列席。列席人员在会上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八条 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2个教学周召开1次,时间(日期)相对固定。寒暑假期间,会议间隔期可适当延长。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会议议题由党总支委员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共同商讨决定。凡未经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事先共同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作为会议的议题。

第十条 会议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书记或委员召集并主持。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会议议题、议程及会议材料应提前至少1天通知或送交有关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

二级学院党总支应安排专人做好详细会议记录,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应如实准确记录议题的讨论过程、决定情况,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会议记录、纪要由党总支书记签字确认和签发,并妥善保留和存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一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议题提出者应向会议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在集体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需要通过表决做出决定或决议的,应逐一表决,且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集体讨论出现严重分歧时,应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协商,并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决策。对有较大分歧但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向学校党委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根据分工和工作内容,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期限,确保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落实执行情况要及时向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汇报。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可重新召开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十三条 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应通知未到会的会议成员。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四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对具体议题进行讨论时,涉及的分管委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未到会人员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意见的形式参加票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会议议事决策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职务、职称、奖惩、待遇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需要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须紧急处理、做出决定的事项,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应及时沟通和正确处理,并在事后及时向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在研究讨论问题时要把自己当成班子中平等的一员,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党委或党总支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且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坚持讲原则、讲规矩,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

第六章 沟通机制

第十九条 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讨论决定党支部有关重要问题前,一般应征求党支部的意见。对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党员意见。实行党务公开,及时向党员和师生员工通报重大决策和实施情况。重要议题还应事先与行政正职进行充分沟通,听取意见。

第二十条  发挥学术组织、工会、教代会及群众组织作用。要健全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师德建设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等组织作用,对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在征求意见阶段扩大师生员工参与度。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好党务管理工作与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党务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党总支要加强对委员贯彻执行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将结合开展督查、巡察等工作检查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和党总支成员议事决策情况,对违反本规则的,要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决策失误或者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问责和追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二级学院党总支。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应当按照本规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议事决策具体规定,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商学院委员会

2018年10月8日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