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少数民族预科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少数民族预科生教育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少数民族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是指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在其进入本科学习前先进行预科阶段培养,旨在通过阶段性强化培训巩固提高其基础理论水平。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上海商学院少数民族预科阶段培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生教育培养、管理等相关制度制定和工作落实。
第四条 学校对少数民族预科生教育坚持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加强预科生思想政治、道德素质和科学素养教育,强化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为进入本科阶段学习打下良好基础。
第五条 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实施和成绩管理。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生事务管理、奖贷资助管理等。保卫处负责少数民族预科生安全稳定及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处负责少数民族预科生住宿和餐饮保障。校团委负责少数民族预科生团建设、第二课堂学分管理。
第二章 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校对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学生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少数民族预科生应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上海商学院校内各类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 学校坚持将德育放在少数民族预科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首位,立足“立德树人”中心环节,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主要教育内容,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品德和文明风尚;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八条 学校开设针对少数民族预科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安全法制教育专题讲座,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主动与狭隘民族宗教观念和错误思想做斗争,促进“四个认同”。
第九条 学校严格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1.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2. 不得在学校以任何形式进行宗教活动、宣扬宗教、发展教徒;
3. 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严禁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
4. 严禁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宗教活动;
5. 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
6. 严禁持有、存储、观看、传播暴恐音视频及非法出版物;
7. 严禁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十条 学校对少数民族预科生的教育管理遵循生活上关心爱护、校纪校规上严格要求、教育教学上耐心细致的原则。学校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风俗和生活习俗,依法加强对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使各民族学生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违纪情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及审批权限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理。少数民族预科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海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落实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落实少数民族预科生的“奖、贷、助、补、减”等政策和措施,确保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按国家有关政策得到精准资助。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管理教师配备:根据民族学生多元文化的特点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培养管理的要求,学校配备专职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学生日常思想教育与管理。
第十五条 出入境**理证明与护照管理:1.少数民族预科生办理出国出境证件需开具在校证明,参照我校在校学生办理流程。2.少数民族预科生持有的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等应于入学时由辅导员(班主任)收齐交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保管。
第三章 学业管理与转入本科专业
参照《上海商学院少数民族预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沪商院教〔2018〕92号)执行。
第四章 安全稳定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应严格遵守《上海商学院学生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不得利用网络、短信、QQ群等传播或转发如下内容的信息:
1. 任何违反宪法、法律规定的内容;
2. 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4.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5.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6. 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学生活动组织原则:
1. 不允许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跨校、单民族集体活动;
2. 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组织老乡会;
3. 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庆祝活动由学校、学院组织学生在校内场地开展庆祝活动。
4.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座、路演、晚会、体育比赛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通过学院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说明活动主题、内容、参与人情况、时间、地点、负责人和安全预案,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及保卫处审批,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及有关规定。
5. 各类学生活动主题、内容不得与我国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不得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不得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不得借活动进行传教传经。
第五章 宿舍管理与生活保障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应严格遵守《上海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少数民族预科生住宿实行“混编”安排。
第二十条 学校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习俗,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满足少数民族学生饮食上的需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各部门按对应职能负责解释。
上 海 商 学 院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