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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2019-10-30
 

上海商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积极推进我校科学研究质量的不断提高,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瞄准学科前沿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需求开展应用研究,提升协同创新能力,提高科研成果的显示度,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为我校教研人员完成的优秀科研成果。

第二条 成果要求

   各类优秀科研成果须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国际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准。如有关单位有明确规定,一律不予署名作者单位的,则须开具有关证明。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论文类成果

期刊类别

奖励标准

经管类学科

国际学术期刊

国际顶级

300,000


国际一类

200,000


国际二类

150,000


国际三类

50,000


其他SSCI

10,000

其他学科SSCI期刊

由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认定

SCI期刊

国际顶级(SCIENCE、NATURE)

300,000


一区收录

80,000


二区收录

20,000


三区收录

10,000


四区收录

2,000

EI期刊

1,000

A&HCI期刊

2,000

中国社会科学

150,000

经济研究

80,000

A类期刊

50,000

B1类期刊

15,000

B2类期刊

8,000

C类期刊

2,000

CSCD核心库期刊(不含扩展版)

2,000

被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收录

30,000

被政治局常委批示

30,000

(除政治局常委外)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示

20,000

被省部级领导批示

10,000

被教育部《专家建议》收入;被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专家反映》、《决策参考信息》收入;被上海市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收入;被中办、国办内参单篇录用

5,000

其他中央及国务院内参收入

2,000

《今日上报中办信息》及其他部委,上海市内参收入

1,000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

8,000

经济日报、解放日报、文汇报理论版

2,000

   注:

   (1)国际期刊和 A、B、C 类期刊分类根据《上海商学院优秀学术期刊目录》认定。

   (2)国际期刊论文以作者姓氏字母顺序排列则所有作者视为第一作者,如果有两名以上我校教师的则平分奖励。

   (3)国内论文类成果只对第一作者进行奖励(通讯作者视同第一作者),有合作者的,奖金由第一作者进行分配。

   (4)SCI 分区以发表时期刊所属《 JCR 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由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大类为准。

   (5)国内学术期刊论文应为学术论文,字数在 5000 字以上,短论及会议综述不予以奖励。《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解放日报》和《文汇报》等报纸理论版发表论文或专稿均须在 2000 字以上。

   (6)同篇论文多次被收录或引用的,按其中最高奖励级别进行奖励。

   (7)学校以发放一次性奖金的方式对论文类成果给予奖励。

   2.项目类成果

项目级别

项目类型

奖励标准

国家级项目

重大项目

1:1.5 配套


重点项目

0.8配套立项(上限为30万元)


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

0.5配套立项(上限为20万元)

省部级项目

重大项目

0.5配套立项(上限为10万元)


重点项目

0.4配套立项(上限为8万元)


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

0.3配套立项(上限为5万元)

   注:

   (1)上述项目均指以我校为立项单位的项目。

   (2)国家级项目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规划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单列学科规划项目。国家社科重大项目子课题认定为国家级一般项目但不予配套。

   (3)省部级项目为:教育部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高校古籍整理研究项目,中央及国家其他部委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公开招标研究项目,上海市自然科学类、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上海市委、市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部级重大项目子课题认定为省部级一般项目但不予配套。

   (4)除上述项目外,非公开招标的其他自然科学类、社会学类省部级项目按国家有关部委相关文件认定,但不再予以奖励配套。

   (5)配套奖励按同一项目名称另列研究项目编号,按照校内涵建设学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配套奖励按照立项和结项分别给予配套金额的 40%、60%拨付。

   3.获奖类成果

成果级别

获奖等级

奖励标准

国家级奖

一等奖

1:2配套奖励,最低奖励20,000元


二等奖



三等奖


省部级奖

一等奖

1:1配套奖励,最低奖励5,000元


二等奖



三等奖


   注:

   (1)获奖成果级别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统计年报表》及上海市有关规定确定。

   (2)获奖成果只设优秀奖而不分等级的奖项,一律按三等奖给予配套奖励。

   (3)同一科研成果多次获奖的,按其中最高奖励级别进行配套奖励。

   (4)获奖成果设特等奖的,给予相应一等奖奖励金额 1 倍的配套奖励。

   (5)学校以发放一次性奖金的方式对获奖科研成果给予奖励。

   第四条 成果申报

   申报人当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决策咨询报告、批准的科研项目和获奖成果应于翌年 1 月 31 日前向校科研处提出申请。申报人应填写《上海商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校科研处初审。

   第五条 成果审议

   校科研处应在翌年 2 月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经初审的前一年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建议目录和名单。该建议目录和名单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分管科研副校长批准。

   第六条 经费发放

   学校分管科研副校长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奖励目录和名单,对奖励标准和金额进行复核。经公示 7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批转科研处和财务处在校级预算中列支并发放。

   第七条 行政管理

   学校分管科研副校长负责本办法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校科研处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校财务处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违规处罚

   我校教研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学术道德规范,如有违规行为,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取消奖励资格,已发放的奖金予以收回。

   第九条 异议处理

   如遇学术上难以界定和判断之事宜,由申报人提出申请、由科研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请相关学科专家审定。

   第十条 其他规定

   凡已获得学校各类资助的优秀科研成果须在各类奖励中扣除相应奖金。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商学院科研奖励办法(修订)》(沪商院科〔2011〕15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解释

   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上  海  商  学  院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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