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二级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规范二级学院会议制度,完善议事决策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海商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必须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政之间既要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形成合力。
第三条 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必须坚持依法治校,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不断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强化保障监督措施,切实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
(二)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和学风建设工作。
(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五)年度经费决算、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财、物方面重要事项。
(六)教学和科研方面重要事项。
(七)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方面重要事项。
(八)学生管理、对外合作交流、社会服务、校友联络等方面重要事项。
(九)由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1. 涉及办学方向的重大事项,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领域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等。
2. 涉及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包括规划、引进、培养等方面。
3.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绩效工资分配、职级职称评定、行政奖惩等方面。
4. 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招生、就业、资助、行政奖惩等方面。
5. 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年度预算申请与调整,大额资金的预算追加、审批和使用,重要项目安排等重大事项。
(十)由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审核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1. 教师入职、年度考核、职务(职称)评聘、评优奖励、出国访学、人才引进、人才计划申报、导师遴选等事项。
2. 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师生自媒体、“两微一端”等事项。
3. 课程建设和教材选用、教材编审工作。
4. 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类社会组织推荐人选选拔,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及各类委员会成员、群众组织负责人等选任。
(十一)应当由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研究或审核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二)应当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二级学院党总支正副书记、行政正副院长、工会主席、党总支纪检委员等。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由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在讨论到相应内容时列席。列席人员在会上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六条 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2个教学周召开1次,时间(日期)相对固定。寒暑假期间,会议间隔可适当延长。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 会议议题一般由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提出,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提出的议题应事先报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凡未经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作为会议的议题。
第八条 根据党务、政务不同事项,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由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党政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一名班子成员主持。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党政联席会议议题、议程及会议材料应提前至少1天通知或送交有关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
二级学院应安排专人做好详细会议记录,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应如实准确记录议题的讨论过程、决定情况,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会议记录、纪要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签字确认和签发,并妥善保留和存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九条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经过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论证或审议。对于事关二级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通过教代会、教授委员会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议题提出者应向会议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在集体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需要通过表决做出决定或决议的,应逐一表决,且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集体讨论出现严重分歧时,应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协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对有较大分歧但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根据分工和工作内容,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期限,确保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落实执行情况要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重新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应通知未到会的会议成员。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对具体议题进行讨论时,涉及的分管班子成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未到会人员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意见的形式参加票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职务、职称、奖惩、待遇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学校报告,但在本级组织或学校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且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行政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须紧急处理、做出决定的事项,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班子成员应及时沟通和正确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六章 沟通机制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在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协商确定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意见不一致且非急迫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二十条 发挥学术组织、工会、教代会及群众组织作用。要健全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师德建设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等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机制,实行院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重大决策和实施情况。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好行政管理工作与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行政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党总支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二级学院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情况的检查,将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和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议,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对班子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二级学院党总支。高等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联合党总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应当按照本规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议事决策具体规定,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商学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商院委〔2017〕51号) 同时废止。
中共上海商学院委员会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