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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少数民族预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019-10-30
 


上海商学院少数民族预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少数民族预科生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少数民族预科生全面发展,培养少数民族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教民〔2010〕1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和《上海商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依照我校教学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少数民族预科生是指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实施高等学校本科预备性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生实行集中学习,统一管理,由学校指定管理院系负责少数民族预科生的日常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当年度 “入学须知”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身份信息、报考信息等,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确认预科资格;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在复查期内,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新生在体检复查时期若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与第四条第四款保持一致),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新生复查由教务处、学生处、监察室、二级学院等共同完成。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应当取消预科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第二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预科生人才培养方案是学生修读课程的必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分为基础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基础必修课指为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限定选修课指学生根据学校提供的课程目录,针对个人的学习兴趣、职业规划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七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取相应的学分,其考核成绩及学分将记入成绩表,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学生学业成绩和个人档案应真实、完整地记载,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各课程的教学要求制定。考核成绩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

   考试成绩通常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三部分构成。平时成绩主要来自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态度、出勤率及作业等学习质量的考核;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是由二级学院组织的考核。总评成绩一般由20%平时成绩、30%期中考试成绩和50%期末考试成绩构成。期末考试成绩不能单独作为该课程总评成绩。

   考查成绩是对学生平时学习以及阶段测验(单元练习)成绩,完成实验、实习等情况的综合考核,平时成绩考核要素不能少于3项。总评成绩一般由40%平时成绩和60%期末成绩构成。各种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及实践教学课程,按一门课程要求独立进行考核。

   特殊情况下课程的考核成绩比例可由教师根据实际教学安排做相应调整。

   第九条  已注册的学生可以根据预科生人才培养方案,按学校安排的课表上课。

   第十条 预科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成绩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平均绩点的计算办法等参照《上海商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可选修本科阶段同类课程,考核通过学分可计入本科阶段学分。学校鼓励少数民族预科生旁听或修读本科阶段的学科基础课程,提前对专业以及专业所需达到的基础有所了解。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行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体育课的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符合招生条件,但由于身体条件不适宜参加体育课学习者,每学期初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学校复查批准,可安排该生修读“体育保健”课。

   第十四条 学生在修读课程过程中,必需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以旷课处理。一学期中单门课程缺课(包括病事假)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任课教师应取消该生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所修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注明“缺课”字样,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五条 考核作弊或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作弊”或“违纪”字样,不得参加补考。并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商学院违纪处分及审批权限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无故缺席课程考试者,该课程以零分计,注明“缺考”字样,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而不能参加考核的,应在考核前提供相关证明,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有效。缓考学生的考核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与补考学生同时进行,并按第八条规定评定成绩。

   第十八条 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可予以一次补考。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体育课和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的;

   (二)因个人原因申请缓考,且缓考不及格的。

   补考安排在开学前进行。补考通过,成绩记为60分,成绩单标注“补考”。

   补考未通过或不能参加补考的学生可报名重新学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重新学习:

   (一)体育课和各种实践教学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二)因个人原因申请缓考,且缓考不及格的;

   (三)允许补考的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四)一学期中单门课程缺课(包括病事假)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取消考核资格的;

   (五)无故缺席课程考核的;

   (六)考核违纪或作弊的。

   第二十条 预科生参加课程重新学习可以按重新学习报名通知相关要求选择自学或跟班重新学习。

   重新学习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分记入成绩表,并标注“重修”,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三、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内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预计需要一个月以上的;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由学生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并经家长签字同意的;

   (三)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认定必须休学的其他情形。

   已经达到第三十四条退学条件的学生不可申请休学。休学学生应在获准一周内办妥休学离校手续。二级学院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第二十二条 预科生在学期间最多休学一次,最长休学一年。学生在休学期间的有关情形,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预科资格,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负责;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预科资格;

   (四)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务室复查批准后,方能向所属二级学院报到复学。

   复学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原则上编入下一届预科班,按下一年级预科班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学习。

   四、退学

   第二十四条 预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预科生在校时间达到最长修读年限而未完成学业的;

   (二)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其它退学、取消预科资格等情形,需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海市教委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五、结业

   第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学制为1年,学习年限最长为2年(含休学)。学制为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标准。不论学生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实际年限,预科生结业时的学制均以1年计。

   第二十七条 预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结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并发放结业证书。

   预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未达到结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写实性的学习证明,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 预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并获得学分,但在校期间的处分未解除,学生须在《上海商学院违纪处分及审批权限实施细则》规定的考察期满后,由本人申请解除处分,在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制前提下,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发放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达到结业条件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学校根据学生志愿、学业成绩、修读学分数和思想品德鉴定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进入相应的本科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 对退学学生,经学生申请,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六、结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结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向学校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预科生电子注册。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的,学校取消其预科资格,不发给结业证书;已发的结业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结业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结业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 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七、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生,自2018年秋季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上海商学院学籍管理部门设在教务处,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上  海  商  学  院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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