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团学活动经费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并规范团学活动经费管理,提高团学活动经费使用效益,扩大二级学院办学自主权,根据国家、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学活动经费包括团学组织建设、学生社会实践、学生社团、学生艺术素养培养、丰富校园文化等与团学活动相关的经费。
第三条 团学活动经费的管理与使用,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循“服务学生、专款专用、合法合规、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团学活动经费分类与管理
第四条 团学活动经费按照使用与管理权限分为:切块管理团学活动经费和专项管理团学活动经费两类。
切块管理团学活动经费包括学生社会实践、学生社团建设、学生志愿者活动等学生团学活动。切块管理团学活动经费由二级学院掌握并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专项管理学生经费是指根据团市委相关工作要求设立的部门工作专项经费,包括组织建设、信息宣传建设等相关学生活动专项经费。
第五条 切块管理团学活动经费划拨。切块管理团学活动经费按照二级学院学生规模、承担学生活动工作量等核定,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切块年初一次性划拨。
第六条 切块管理学生经费的使用原则,采取预算管理,专款专用,超支不补,学校监控。
第七条 团学活动经费开支范围。
1. 印刷费,如海报、展架、宣传册等;
2. 邮电费-邮寄费,如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
3. 市内差旅费,如学生市内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餐费(早餐不超过20元/餐/人,中餐及晚餐不超过40元/餐/人)
4. 国内差旅费,如学生赴外省市参加培训及社会实践所发生的住宿费、路费、伙食费等,标准参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5. 租赁费,如活动所需设备、车辆租赁等;
6. 其他材料费,如演出或比赛用服装、化妆品、笔墨、彩纸、颜料、电池、请柬、场地装饰、体育用品、不入固定资产的乐器设备等;
7. 劳务费,如支付给学生的劳务报酬,专家的评审、培训、指导等,其中学生不得超过100元/日,校外专家劳务费(税后)参考《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文件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或相对等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对等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或相对等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劳务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8. 委托业务费,如活动整体外包给第三方服务公司产生的费用;
9. 其他教学杂项费用,如组织学生进行素质拓展发生的差旅费、宣传费、耗材等;
10. 专用设备购置,如入固定资产的乐器等;
11. 图书资料购置费,如购买学习材料等;
12.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如学生活动消耗的水、食品、学生外出活动保险以及活动奖品和奖励等,其中奖励标准为:国家级比赛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3000元/团队或等值物品,省市级比赛最高不超过800元/人、2000元/团队或等值物品,区县级、校级比赛最高不超过500元/人、1000元/团队或等值物品,同一荣誉按最高级别奖励,不可重复享受,其他特殊情况按文件执行。
13. 所有开支范围内容若涉及政府采购,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与考核
第八条 建立健全团学活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审计、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保障经费安全有效、合理合规。
第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团学活动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并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完善对团学活动经费的绩效考评机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商学院团学活动经费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沪商院团委〔2015〕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团委。
共青团上海商学院委员会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