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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试 行)
2019-10-30
 

上海商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试 行)


   为严格课堂教学管理,规范课堂教学行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切实保障课堂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遵循教书育人规律,在课堂教学中融入思想政治教育要求,要把价值引领、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让学生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环节,是培养修德的仁者、勤学的智者、明辨的行者、笃实的勇者的主要渠道。教师应做到严谨治学,为人师表,以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为目标,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做教书育人的表率。

   第三条 教师应服从学院或教研室的工作安排,积极承担课堂教学、实验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课外辅导、作业批改及创新创业指导等教学任务,并按照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认真备课,及时更新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案及课件等教学文档。

   第四条 教师应注重教育理论的学习,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遵循学生成长规律,注重对学生的学习方法的指导和课堂教学效果信息的反馈;注重学生批判思维能力、探究式学习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加强课外答疑辅 导和师生交流,实现课堂内外有机结合与互动,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完成教学目标与任务。

   第五条  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课程大纲基本要求,做到内容充实、概念准确、思路清晰、逻辑性强、重点与难点突出。自觉遵守课堂教学纪律,公开场合言论要有规矩意识,要自觉防范意识形态渗透和错误思潮传播,杜绝出现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言行。

   第六条  根据学校教材选用规定选择符合教学实际需要的教材,在选用国外原版教材授课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要进行甄别选用,不能全部照搬。

   第七条 任课教师是课堂秩序的第一负责人。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课堂上的不当行为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维护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对学生到课情况可灵活采取多种方式考查,并将学生学习表现和到课情况及时反馈给学生或所在学院。

   第八条 教师应按照课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做到不迟到、不提前下课,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不得擅自增减课时,不得擅自将授课改为自习、做作业、观看视频或外出实践等;在课堂上不得使用手机接听、拨打电话或收发信息等;不得讽刺挖苦学生,不得歧视学生,不得以各种形式辱骂、体罚学生;不得发表与教学和教书育人无关的言论。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按《上海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虚心听取教学督导专家、同行、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和教学业务能力培训,及时总结分析,不断提高教学和育人的能力。

   第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  海  商  学  院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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