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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9-10-30
 


上海商学院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经费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和党建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隶属于学校党委的各级党组织,包括各党总支和各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党建工作,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困难帮扶、区域化党建项目等工作。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和党建工作,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保证质量,增强吸引力,提高党建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和党建工作,应当按年度编制计划。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在编制党建活动和党建工作计划时,要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总支或党支部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主要根据党员队伍的结构和规模,确定各党总支党建经费预算总额;各党总支根据年度党建活动和党建工作计划拟定党建经费预算,经总支委员会讨论后向学校申报。

   第七条  党总支书记是党建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党总支可以向所辖党支部下拨党建经费,也可以采取集中统筹的方式进行管理,但要保证所属党支部党建活动和党建工作的正常开展。当年下拨的党建经费应在当年使用。

   第八条 党总支建立党建活动和党建工作申请审批制度。党总支、党支部拟开展的党建活动和党建工作需要使用党建经费的,应提前向党总支申请,待党总支书记审批通过后,再组织开展。党总支书记要严格把关,确保经费使用符合规定。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党建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劳务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或党建工作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上海市以外地区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到上海市以外地区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开展党建活动或党建工作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非本单位师资为党员群众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请非本单位人员协助开展党建活动或党建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八)资料费是指为党员群众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上级和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上级和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上级和学校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劳务费,参照相关劳务服务标准执行。讲课费和劳务费总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党建经费总额的20%以内。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上海市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困难帮扶所产生的费用一般包括慰问老党员和困难党员发放的食品、日用品费用,以及少量走访市内交通费。慰问品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同时注重与校院中心工作结合,保证质量和效果,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和党建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组织。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上海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党建工作一般只在上海市内开展;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开展党建活动和党建工作,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和党建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上海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和党建工作,要严格遵守学校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上级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严禁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党建工作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党建经费的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  党建经费的报销,应提供党建活动和党建工作的方案或总结、参与人员名单、讲课费薪酬(劳务)发放表和发票等。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在党总支委员会或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上通报党建经费的开支情况,并按照党务公开要求定期向本单位党员公布。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部、财务处等部门对各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和党建工作计划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

   (二)党建活动和党建工作的申请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三)党建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党组织和责任人,由党委组织部、纪委、财务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商学院委员会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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