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承载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为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明确教师在教学工作各环节中的职责与要求,深入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修订本规范。
第一章 师德修养
第一条 爱国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第二条 敬业爱生,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尊重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因材施教,注重学生个性发展。教师要积极参加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工作,不断优化教学内容,更新教学方法,要注重学生创新思维和能力的培养。要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其他影响教育教学的兼职工作。
第四条 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六条 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规范。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自尊自律,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以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为目标,努力实现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第二章 任教资格
第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具有高等教育教师任职资格,进校任教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岗前培训,全面了解教师的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青年教师应自觉学习高等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学规律,熟悉教学规范,提高教学水平和授课艺术。
第九条 进校任教的青年教师,原则上由系(教研室)指定有经验的教师对其进行指导。
第十条 开设新课程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这一学科领域做过较系统的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
2.制订详尽的教学大纲和课程教学计划;
3.编写出较详尽的教案;
4.由系(教研室)组织试讲,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要求。
开新课的教师须提前一学期向所在教研室申请,由二级学院组织审查新课教学大纲、教材和课程教学计划,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由系(教研室)主任批准,二级学院教学负责人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 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环节。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教师应按照二级学院安排,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以及课程预定的教学目的和学时、学分数制订或参与制订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经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都要有主教材或讲义。教材优先选用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国家和省部级获奖教材等;选用西方发达国家文科类原版教材授课时要进行批判和反思,不能照搬使用。采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选用同一版本教材。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目和参考资料,以便学生课外学习。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按大纲规定的要求和内容拟定课程教学计划。课程教学计划应对教学的每一环节有明确的安排。原则上,课程教学应按照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进行。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开课前须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教学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和配合,避免课程内容的重复和疏漏。要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同时注意因材施教,加强对学有余力和学业困难的学生进行个别辅导。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依据教学大纲编写教案。每次课或每教学单元应编写一个独立教案。教案编写一般应包括课程名称,适用专业年级、任课教师、编写时间、具体内容等方面。教案编写的内容一般包括:教学目标或基本要求;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教学组织及时间分配;教学手段与方法,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思考题、作业、习题等;主要教学参考资料。教案编写的具体格式,由于课程类别、教学内容的差异,各学院(部)可以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自主确定教案模板。
同一课程有两位及其以上教师授课的,要集体备课,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
第十六条 课堂教学中要把价值引领、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有机结合起来。应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贯彻“少而精”原则,突出重点,处理好难点和疑点;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创新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清晰流畅,用普通话讲授;板书清楚,文字书写规范。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在第一次课上作简要自我介绍并将个人联系方式告知学生;教师除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外,还应说明课程教学中作业、期中与期末考试(以及实验)等在总评分中所占的比重。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维持课堂秩序。
任课教师应根据自己专业或研究领域积极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公共选修课,完成系(教研室)或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
第四章 课外指导
第十八条 教师应每学期固定时间进行集中或个别答疑。答疑、辅导的时间及地点,须以一定方式告知学生。辅导、答疑的次数由二级学院根据课程性质或学生实际情况决定,并报二级学院备案。课外学习指导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利用时间,提高学习效率等。
第五章 作业布置及批改
第十九条 各门课程均应依据其性质布置必须完成的相应的作业。作业形式及作业量由系(教研室)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保质保量。具体要求由各系(教研室)决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和讲评,且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学生平时作业的完成情况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系(教研室)主任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本系(教研室)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六章 教学考核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考试方式组织考试。统一安排的考试日程由教务处公布,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和时间。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上海商学院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若干规定》开展教学考核。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的覆盖面要涵盖教学大纲,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赋分要体现科学性和合理性。试卷格式一律采用教务处规定格式。
课程考试应拟制A、B两套试卷,其题型和题量、难度应大致相同。教考分离课程试卷,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各二级学院教学负责人签字批准后送教务处选择一套使用,其他试卷备用。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试卷进行评阅,试卷评阅要有明确的评判痕迹。每次考试都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并严格执行。有条件的课程组要实行集体阅卷评分制。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一般情况下全班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教师有责任承担和较好地完成学校承接或组织的各类国家级、市级、校级考试的主考、监考和其他考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考后应作试卷分析,并在期终考试后三天内将学生课程成绩登录到学校教学管理系统。及时做好试卷装订、成绩单打印和考试情况分析总结等各项工作,并送交课程开课学院教学秘书处。
第七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五条 实验前,教师应按实验课的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准备。实验进行中,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及时解答并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结束后,教师应仔细审核学生的实验方案和实验数据,认真批改实验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必须按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习进程计划、内容和要求,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和做好实习的总结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习开始前,由各二级学院召开动员会,宣布实习计划,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等。具体的实习方式可以采用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相结合。实习结束返校后要进行思想和业务总结。实习计划和书面总结由系主任组织完成,经二级学院教学负责人审阅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社会实践(包括暑期社会调查、考察、读书活动等)安排应尽可能与专业结合。教师应按照社会实践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做好对学生的指导工作,并对其调查报告、作业或论文要进行评定考核。
第八章 指导论文(设计)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全面负责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担任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的教师应符合学校规定的资格要求。指导教师应按照《上海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开展指导工作。
第三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一般应设置选题、开题、中期检查、盲审和答辩等主要环节。
第三十一条 除毕业论文(设计)外,要有计划有目的地给学生提供科研机会,进行科研方法训练。如安排社会调查,布置带有科研性质的各类作业等。有条件的可组织优秀学生承担教师科研课题的部分工作。
第九章 教学工作考核
第三十二条 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师德师风是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等级晋升和评优奖励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制。教学质量考核由教务处会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综合考核由人事处负责。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在正常情况下,每个教师应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定额,履行聘约中规定的任务并接受组织上安排的其他工作。学校鼓励教师进行教学研究,教学研究成果与科研成果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得更改。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系(教研室)应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并报备教务处;如无人代课时,教研室应说明情况,由教师本人填写调、停课申请单,经各学院(部)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予以调、停课。
第三十五条 在保证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以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和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要自觉防范意识形态渗透和错误思潮传播,杜绝出现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言行。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拖堂,不得提前下课,也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三十七条 外聘兼课教师由系(教研室)联系,由各学院根据《上海商学院外聘兼课教师聘用及管理实施办法》开展选聘等工作,二级学院初审兼课教师选聘资格条件后,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外聘兼课教师担任主讲必须履行主讲教师职责。
第三十八条 凡认定为教学事故的,按《上海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教学,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上海商学院关于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意见》(沪商院教〔2014〕102号)同时废止。
上 海 商 学 院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