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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2019-10-30
 

上海商学院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学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管理,确保学科建设规划任务的顺利实施并取得成效,完成学科建设任务和目标,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学科发展与优化布局(2014-2020年)》(沪教委高〈2014〉44号)、《上海市高等学校学科发展与优化布局(2014-2020年)实施方案》(沪教委高〈2014〉70号),以及《上海高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沪教委科〈2016〉2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管理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高峰高原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上海商学院高峰高原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的领导和协调工作。成员由校领导、学科、科研、人事、财务、审计等相关管理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岗位发生变化后由其继任者接替为成员。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由高原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三条  学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的目标及任务

   通过广纳海内外杰出人才,力争将本学科方向建设成在国内顶尖的,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力的学科方向;构筑起全国一流水平的科技创新平台;将商贸流通数据库建成为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行业和企业研究数据库;将上海商学院打造为全国商务经济领域内的领军者,并成为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在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高峰高原学科建设按照学科建设任务以研究团队为单位进行。学科建设实行高峰高原学科总负责人和团队负责人制,高峰高原学科总负责人负责学科各项建设任务的分配、学科建设任务的总结和评估报告,团队负责人负责团队的组建并组织相关的建设任务工作实施。学科总负责人和团队负责人在承担组织工作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工作津贴。

   高峰高原学科团队成员按学科建设任务采用遴选的形式产生。遴选工作由学科建设所涉相关学院组织实施,并报校长办公会,按设立基本条件、自愿报名、签署目标任务协议书的程序进行。进入研究团队的学科骨干人员按承担任务的情况领取固定的津贴,并要求按时完成协议书承诺的岗位目标任务。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预算管理

   根据上海市教委对于学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由学校高峰高原学科负责人申报年度建设方案和预算,在上级主管部门预算批复后,学校根据下达的经费预算进行资金分配,经校内程序后下达到学科(学院)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使用,其中人员引进经费由人事处负责管理。项目承建单位或负责人应根据建设任务、目标及下达的经费预算额度按“高峰高原学科建设”办公室要求细化项目年度资金预算。

   学校建立经费投入保障机制。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市级财政教育经费、校自筹经费等。在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经费下达前,学校先行使用自筹经费开展各项建设任务。

   预算资金使用遵循资金和任务匹配的原则,并保持引进人员经费、在编人员经费及扣除在编人员经费后学科建设经费间的平衡。在高峰高原学科建设财政经费中,人员经费的比例不高于50%。人员经费中,引进人员补贴经费的比例不低于60%,且此部分经费额度单列,在校内各学科之间打通;在编人员补贴经费的比例不超过40%。各项目承建单位或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专项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当年预算当年执行。

   第五条  专用经费

   高峰高原学科年度建设经费下达后,根据不同高峰高原学科、人员引进、校内团队建设、学科建设等不同内容进行分账管理。

   第六条  资金使用流程

   根据学校推进实施校院两级管理的精神,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由任务承担人报所在学院(部、所)负责人签字后报高原学科建设办公室(设在科研处)签章后使用。人员引进经费使用按校内正常引进人才经费使用程序办理。

   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涉及大型科学仪器购置、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有关支出标准的内容,应按照中央和本市相关规定及校内关于招投标及合同审批制度执行。

   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相关部门、团队和个人应该加强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自觉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各相关负责人必须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各项预算支出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七条  相关制度

   对全职及柔性引进的高峰高原建设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有关薪酬待遇参照学校“人才旋转门”特区薪酬标准以及高层次人才薪酬补充标准执行。

   第八条  薪酬标准

   对受聘进入高峰高原建设团队的校内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在保证完成《聘用合同》所聘岗位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学校对所完成的高峰高原建设任务实行“津贴+绩效制”的薪酬制度,即在原工资基础上,发放工作津贴,标准为:团队负责人1500元/月;团队成员1000元/月。工作津贴标准可根据高峰高原专业建设人员项目经费变化予以动态调整。同时学校对做出突出绩效的团队人员,发放绩效奖励。

   校外人员兼职岗位根据在校实际工作时间或合作协议,在预算额度内由高峰高原学科建设团队负责人和个人协商确定,但一般不高于同类全职岗位的薪酬标准。

   第九条  合同管理

   学校对高峰高原建设引进人才实行合同管理,聘期与专业建设周期一致。在聘期内接受学校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有权解除合同。聘期考核结果将决定是否续聘及下一年度的薪酬标准。

   第十条  经费渠道

   学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引进人才有关经费从高峰高原建设专项经费以及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监控与评估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

   学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办公室将每年度对各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的绩效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高峰高原学科建设总体目标任务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和团队人员进行动态微调。

   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的相关科研成果分类评价办法,按照学校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执行。

   各学科须在学科建设第一阶段(2018年)和建设周期结束(2020年)时进行综合绩效的系统总结,并接受相关评估机构的综合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高峰高原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若与国家或本市新制定(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矛盾,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  海  商  学  院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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