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资助本校学生赴国际组织实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落实上海市教委“资助上海市高校学生赴国际组织实习项目”(以下简称“国际组织项目”),上海商学院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际组织项目是指通过政府资助学校的形式,支持本市高校选拔优秀学生赴各类国际组织总部及所属机构或地区办事处(驻华办事处除外)实习,鼓励高校积极拓宽国际组织项目的选派渠道,扩大在校生赴国际组织实习的受益面,建立与国际组织相衔接的人才培养、储备、输送、任用机制,使更多的优秀青年学生通过实习,拓展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加强国际多元文化理解,提升国际交往能力,服务国家外交大局。
二、资助计划
第三条 资助原则:国际组织人才的培养属国家急需人才培养目标之一,国际组织项目主要资助服务国家外交战略和人文交流、与专业领域相近、前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组织机构实习。
第四条 学生申请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申请时本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年度内的)或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政治素质、专业水平、人文素养和人际交往能力。精通英语和(或)掌握其他联合国工作预言者优先,同时需具备实习岗位所要求的相关能力。
第五条 项目执行期限:3个月-12个月,具体以国际组织录用通知为准。
第六条 国际组织项目由上海市教委资助,超出的额度部分由学生个人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市级资助列支项目可包括:在外实习期间的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医疗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次性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800美元/人)、住宿和艰苦地区补贴(补贴标准为100美元/人)、生活津贴等。
第七条 市级资助额度为每生每项目部超过3万元人民币,且该生在其同一学段(本科或研究生阶段)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三、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际组织项目由上海商学院报上海市教委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 国际组织项目由学校国际交流处会同各职能部门及专业院系承担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评估等日常工作,各部门各学院应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
第十条 各专业院系须根据本校发展规划及人才培养特点与优势,合理规划符合上海商学院学生培养与发展的国际组织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个人申请,院系推荐,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等流程选拔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一条 国际组织项目实行项目管理的办法。学校国际交流处通过项目申报的方式向市教委提出资助申请,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市教委下达资助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国际组织项目须以上海商学院与相关国际组织签署的合作协议为基础或经学校批准同意的项目,项目的执行应在平等、合法、有效的合作框架下执行。
四、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的实施方案将由学校国际交流处报市教委后,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确定项目市级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国际组织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预算执行,不得用于与批准的项目无关的项目支出,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不得用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十五条 学生在国际组织实习期满后,应提供国际组织实习证明等相关材料,作为国际组织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国际组织项目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我校各相关负责人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派出与管理
第十七条 被录取学生需按照国际组织录用通知规定的时限,按期前往国际组织开展实习活动。上海商学院将确保派出工作按计划进行。经批准未能按期派出者取消其资助资格,实习人员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实习期限。
第十八条 上海商学院将对选派人员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对录取人员开展必要的行前培训。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在国外实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以及本项目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上海商学院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定期向所在专业院系提交实习进展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应在实习结束后,及时向所在专业院系办理报到手续,提交实习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及外方工作鉴定。经上海商学院评估合格者,学生所在专业院系须依据上海商学院相关财务规定办理经费核销手续。
六、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国际组织项目实行年度总结制,凡本年度获得国际组织项目专项资助的专业院系须于项目结束前的每年11月底前总结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并向学校国际交流处提交“项目执行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教委将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对国际组织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重点为项目计划目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与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估的结果将公示并与今后年度项目评审相结合,对未达到绩效评估标准的高校将暂缓启动新的项目,核减或停止下一年度的资助。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 海 商 学 院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