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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教材选用管理办法
2017-09-16
 
 为确保新形势下选用教材的质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相关专业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的通知》(教高函〔2013〕12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上海商学院贯彻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沪商院委宣〔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教材选用原则
  (一)教材选用应坚持质量标准,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教学的要求。教材内容既要较好地反映学科最新成果,又要有利于学生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能力的培养。
  (二)哲学社会科学相关专业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三)选用国外原版教材应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四)采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选用同一版本教材,分层教学的课程可选用不同版本的教材。因教学改革需要选用不同版本的教材,由校教学委员会课程与教材建设分委员会批准。
  (五)选用近三年出版或修订的新教材。
  二、教材选用标准
  (一)量大面广的全校公共必修课程(含全校通识课程)选用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部级规划教材,国家级精品教材、省部级精品教材。
  (二)专业必修课程应当优先选用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部级规划教材,国家级精品教材、省部级精品教材。
  (三)专业选修、公共选修课程鼓励选用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部级规划教材,国家级精品教材、省部级精品教材。
  (四)其他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要求,根据教学需要选用的、教学实践证明质量高的优秀、成熟、特色自编教材;经过校教学委员会课程与教材分委员会审定的国家级、上海市级、省部级本科教学内涵建设项目建设相关教材,与国家级优秀教材形成互补。
  三、教材选用审批程序
  (一)教务处每学期在规定时间向各二级学院发布下学期教学任务书,同时提供《教材选用申请表》;
  (二)各任课教师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教材选用原则和标准向所在系、教研室提供选用教材(含教辅)和选用理由等相关信息;
  (三)各系、教研室填写《系、教研室教材选用申请表》,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后,报所在二级学院。
  (四)各二级学院将《系、教研室教材选用申请表》汇总成《二级学院教材选用申请表》,经二级学院教学委员会、党总支审查通过后,形成审查报告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将各二级学院报送的《二级学院教材选用申请表》和审查报告,统一报校教学委员会课程与教材建设分委员会和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教务处统一送教材供应商安排采购。
  四、教材选用工作管理
  (一)校教学委员会课程与教材建设分委员会负责对包括教材选用在内的教材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研究教材选用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二)教材选用日常管理由教务处负责。为保证教材质量,教师不得直接向学生推销教材,不得订购、推销未列入选用计划的教材。
  (三)教材选用计划由开课二级学院负责。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教材选用工作的领导,树立政治意识和精品意识,使高质量的新版教材成为教材选用的主体。
  (四)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要不断深入对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研究,及时进行信息沟通,进一步推进教材选用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信息化。
  (五)二各级学院应当设立教材资料室并提供教材样书,为教材选用提供相应的信息资料。
  五、其他
  (一)教材选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重新选用教材的,按“教材选用审批程序”执行。教材一经征订,不得因任课教师更换或其他原因而拒用。
  (二)现代流通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上海商学院)、直属教研室按二级学院相关工作程序报送。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商学院教材选用管理办法》(修订稿)(沪商院教〔2012〕140号)同时废止。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商学院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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