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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贯彻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
2017-06-1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5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办发〔2015〕52号),以及教育部党组、市委和市教卫工作党委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
  高校肩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使命,是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发展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阵地。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事关办什么样的大学、怎样办大学的根本问题,事关党对高校的领导,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和战略工程、强基工程、固本工程、铸魂工程,须臾不可动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高校意识形态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我校也相继出台了《内部出版物管理办法》《关于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讲坛等管理的规定》《新媒体管理办法》等,进一步加强我校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和管理。
  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深刻变化,不同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社会思潮多样多元,高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更加复杂,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面临多样化社会思潮的挑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面临市场逐利性的挑战,传统教育引导方式面临网络新媒体的挑战,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面临敌对势力渗透争夺的挑战。特别是境外敌对势力加大对高校意识形态渗透力度,同我争夺阵地、争夺青年、争夺人心的斗争日益激烈。
  目前,高校不同程度存在重教书轻育人,重智育轻德育,重科研轻教学等现象,个别教师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师德师风建设和阵地建设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错误思想观点仍有传播空间,等等。这些情况表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履行好立德树人的职责,更好地把广大师生凝聚在党的周围,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
  二、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分工
  1. 学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学校党委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是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从严治党,履行好把握正确方向导向、壮大主流思想文化、加强网上舆论工作、强化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处理好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党员干部管理的责任。学校党委每半年向市教卫工作党委汇报意识形态工作1次;每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2次;每年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1次;每年党委班子成员在一定范围内作形势报告1次。
  2. 学校主要领导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学校主要领导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负第一责任。党委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行政主要领导负重要责任。主要是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树立“没有抓好意识形态工作是最大的失职”的意识;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方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错误倾向;意识形态工作重要任务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理、重点工作亲自督导。
  3.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负分管责任。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是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要是协助学校主要领导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学校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是抓好分管部门、联系学院和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督促分管部门领导和联系学院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执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的宣传思想工作汇报,加强指导。
  4. 党委宣传部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党委宣传部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负牵头抓总责任。主要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落实和督查的职责;统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作、校园文化建设工作、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等;每年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督查结果向学校党委报告,并报市教卫工作党委宣传处。
  5. 机关党总支、职能处室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机关党总支对党的组织关系隶属于机关党总支的职能处室等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责任。职能处室对本职能处室的意识形态工作负直接责任,职能处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6. 二级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二级学院党组织对本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党总支每年向学校党委汇报意识形态工作1次;每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1次。
  三、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内容
  1. 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所有教育教学过程必须严守意识形态安全底线,不得出现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言行。二级学院、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等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对教师教育教学过程意识形态情况的考核和督导;加强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平台等网络课程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建立教材审核制度,使用非国家统编教材要严把政治关。
  2. 宣传思想阵地管理。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讲坛等管理的规定》,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实行“一会一报”制度,严把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环节。二级学院、学生处和团委等单位和部门要从严管控师生接受国外媒体采访、参加外国使领馆和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
  3. 网络意识形态管理。党委宣传部、信息中心、学生处、团委和二级学院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坚持正面思想舆论引导,提高网上议题处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提升校园网络平台的吸引力;建立网络舆情监控机制,及时有效应对各种舆情,积极主动开展网络舆论斗争;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审查保障机制,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保障校园网站的信息安全。
  4. 有关项目资金管理。科研处、教务处、国际交流处和二级学院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意识形态审查机制;强化中外合作办学、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和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在学校活动的管理,明确接受境外资金的范围、审批程序。
  5. 个别人的教育管理。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教育和管理,防止出现个别人在境内外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妄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情况。
  6. 各类社团组织管理。工会、团委和二级学院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师生各类社团的管理,配备政治可靠的指导教师,加强活动监管,强化活动的思想政治导向。
  7. 抵御防范宗教渗透。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宗教在校园传播,严禁在校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发展信徒。
  8. 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要求,保证思想政治理论课重点建设地位,坚持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引导师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生思想政治立场考察,并将师生思想政治表现作为职务(职级)晋升、评优奖励的首要条件;加强对境外高校学习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9. 意识形态队伍建设。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和二级学院等部门和单位要把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中;实行意识形态工作队伍教师和管理人员 “双重”身份管理、探索职务职级“双线”晋升办法;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队伍的培养培训。
  四、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追究清单
  学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1. 对党中央或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 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组织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 对负责范围内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4. 对负责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5. 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6. 负责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7. 丧失负责范围内出版物、电台、网站、新媒体、网络互动社区、报告厅、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8. 负责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9. 负责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文学作品、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倾向的。
  10. 负责范围内对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中外联合办学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11. 负责范围内的外籍教师和海外引进人才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12. 负责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13. 其他未能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究集体领导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追责由学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受到追责的领导干部,一年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追责被免职的领导干部,其职级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督查制度
  高校是意识形态工作的前沿阵地。我们既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在多元中立主导,在多样中谋共识,在多变中定方向,又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课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所有教育教学活动都不得出现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言行,绝不允许任何人突破政治底线和价值底线。学校党政领导、职能处室领导、党总支书记、支部书记、院长、系主任都要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确保学校意识形态阵地安全和学校的和谐稳定。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督查考核制度,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学校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述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确保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得到贯彻落实。
  建立完善意识形态工作督查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将督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学院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工作考核、奖励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与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和任期管理,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各单位、各部门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中共上海商学院委员会
                                                                                                      201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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