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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2017-06-14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推动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依法治校、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上海市委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07〕22号)和《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沪教卫党〔2009〕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本要求
    (一)严格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三)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1.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 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3. 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审定;
  4.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
  5. 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6. 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的决定;
  7. 师资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的决定;
  8. 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
    9. 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的确定;
    10. 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撤销及人员编制的设定;
  11. 校级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2. 工资待遇、医疗、住房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定;
  13. 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和法律纠纷的处置意见的确定;
  14. 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5. 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的确定;
  16. 资产或实体产权的确定与变更;
  17. 涉及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8. 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相关问题的决定;
  19. 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正、副处级干部的推荐、提名、聘用、任免、奖惩;
    2.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4.校级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委员会成员的任免;
  5.校级奖惩事项的评定,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6.其它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三)重大项目安排
    1. 基建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等项目安排;
  2. 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安排;
  3. 未纳入预算的项目安排;
  4. 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严格按照《上海商学院大额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决策形式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党政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会议形式主要指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
第五条 决策程序
  (一)决策酝酿程序
  1.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应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对涉及方针政策的大事、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建立调查研究制度,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扩大师生参与度。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海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决策之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正、副处级等干部任免严格执行《上海商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程序。
  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基本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合资或重大合作项目、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等事项,应建立论证制度,在决策前进行必要的论证、咨询和评估,提交论证或立项报告。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建立专家论证制度,在决策前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交论证或立项报告。
  对大额度资金使用,应建立绩效分析制度,在决策前对必要性、预期效益、风险规避等进行分析,提交分析报告。
  2.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部门之间应进行必要的沟通。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对重要干部的选拔任用事项,应征求纪委、监察室意见,保证纪委、监察室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3. “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列入会议议程。议题的有关材料(包括调查、论证、咨询、评估报告等)应在会议召开前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阅,审阅通过后送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在会前有必要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未按程序提出的议题或临时动议原则上不予讨论。
  (二)集体决策程序
  1.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干部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列席“三重一大”事项审议决策会议,相关职能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讨论涉及本人或近亲属的“三重一大”事项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回避。
  2.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充分表达意见,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三重一大”事项,一般应暂缓决定,退回重新调查留待后议。
  3. “三重一大”事项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1/2以上(含1/2)同意的为通过。重要干部选拔任用事项采取票决制。
  4.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应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如实记录,存档备查。讨论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三)决策执行程序
  1. “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
  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2. “三重一大”事项应确定落实部门,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落实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实施进展情况,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落实部门提出建议报原决策机构讨论决定。
  3.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履行;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需要复议的,须经领导班子成员1/2以上(含1/2)同意。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 领导班子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等事项,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应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应及时报告原决策机构。
第六条 监督检查
  (一)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党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及时向校党委书记、校长和领导班子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纪委、监察室、审计处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四)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校党委、纪委报告。
第七条 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形,并给国家、学校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的,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 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本办法,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2. 未经集体讨论做出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报告;
  3. 瞒报、漏报、虚报真实情况致使领导班子错误决策;
  4. 发现不执行本办法应予纠正而不纠正的,或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
  5. 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八条 解释
  本办法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实施
  本办法由校党委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商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沪商院委〔2014〕41号)同时废止。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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