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人才培养水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统筹协调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二条 上海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全校的学位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长1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人以上(奇数)组成。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学校教务处提出建议名单,报校长室审议,并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9人(奇数)组成,特殊情况不低于5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设置和成员组成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上海市学位办颁布的政策、决议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工作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
2.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全校学位工作;
3. 根据学位条例规定,初定授予学位的专业;
4. 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
5. 审定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6. 公布获得学位的学生名单;
7. 撤消因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
8.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 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2. 审查申请学位的毕业生成绩及表现,提出可申请学位和不可申请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
3. 调查处理不授予学位学生的申诉事项;
4. 研究、处理分委员会内部有关学位问题的其它事项;
5. 完成学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及其任期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办公室、学生处、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各专业负责人及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研究人员担任,秘书由各二级学院教学秘书担任。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任期2-3年,可连任。必要时可根据需要按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程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种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每年召开1~3次全体委员会议,如有特殊需要可由主席决定临时召集会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纪要应及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决定事项,均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就有关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应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应到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沪商院教〔2014〕116号)同时废止。
上海商学院
201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