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旨在增强学生的创业意识、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厚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土壤,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智力支撑。为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和《上海高校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实施办法》的要求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团队合作、求实创新、培养能力”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可行、实施条件有保障的项目。
第三条 上海商学院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和各二级学院(以下称学院)创新创业领导小组负责本项工作。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四条 申报立项条件。立项资助对象是学有余力,对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的在校1-3年级本科生;项目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创新项目不超过5人,创业项目不超过8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跨专业、跨年级、跨院校联合申报;一个项目限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1年度只能参加1个项目的申报;自行联系导师,导师原则上应是我校在职教师(鼓励校内+校外的双导师),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位,并具备良好的科研经验,每位教师一年最多只能指导2个项目;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负责全过程指导学生,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
1. 立项原则:坚持可行性、创新性和实用性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研究课题实效,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场地(实验室)条件和各级各类竞赛活动开展项目研究。
2. 项目选题要求: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立论依据充足、研究方案合理、实施条件具备的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
3. 项目类别: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五条 申报流程
1. 申报时间。项目申报工作一般于每年下半年启动,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负责。
2. 学生申请。学生填写《上海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立项申请表》并交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
3. 学院初审。各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选后,汇总上报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
4. 学校评审。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通过专家组评审的项目予以立项,并向全校公布。
5. 项目建设时间:创新项目半年,创业项目1年。
第六条 评审标准
依照立项原则与范围,专家组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能否立项和资助:
1. 以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为目的,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学生个人或团队自主选题,自主设计方案,自主完成项目计划,取得相应成果;
2. 选题的目的、意义和设计思路明确;
3. 研究内容具有创新之处和特色以及预期目标实现的现实可行性;
4. 设备、人员及经费等条件能够保证项目完成。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管理与指导归口: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负责全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其中创新训练计划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创业训练项目由团委负责管理,创业实践项目由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管理,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具体项目落实和实施工作。
第八条 中期检查与交流
各学院应安排专人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中期检查由学院组织进行,检查结果报送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备案。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对确因主观原因造成的项目进展不力的,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暂停使用经费直至终止项目。
学校、学院可不定期组织参加项目的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并积极指导学生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学校根据国家、政府相关创新创业类比赛的安排不定期配套举办相关比赛和活动,为项目发展提供平台和资源,所有申报通过的项目必须参加此类活动。
第九条 项目变更
1. 项目负责人变更。学生因故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批准后进行变更。
2. 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学院提出变更意见,经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进行变更。
3. 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个别按原计划实施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学院审批并报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4. 创新创业项目升级变更。经学院项目验收为优秀并推荐,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认定的创新训练项目可升级为创业训练项目(或创业训练项目升级为创业实践项目),履行手续后,可继续开展新一轮项目实践。
5. 结题时间延期。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因故需要延期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批准。延期结题的项目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十条 经费管理与使用
1. 经批准立项获得经费资助的项目,其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料费、调研交通费以及购买实验耗材等开支。由财务处和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统一规划管理,专款专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学生经费支出经指导教师签字和学院审核后,持项目经费本到财务处报销。
2. 项目经费分三期下达:项目立项后,拨付项目经费的4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20%,结题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的40%。
3. 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时,项目负责人要提供经费使用明细,以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
4. 凡无故延期或执行不力且无改进措施的项目,学校将停止经费资助直至终止项目。
5. 获得非资金资助的项目立项,(除经费外)要求与其他项目相同。
第十一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指导教师应采取合理的指导方式,充分体现学生的自主性,使学生积极主动地进行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分析论证,自主制定设计方案、计算或实验,自主分析总结,接受以上诸方面独立工作能力的训练,增长研究和实验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立项资助后学生发表论文或申报成果专利时,必须标注:本项目受“上海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资助。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 学院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专家组组长由副高以上职称专业教师担任,成员不少于3人,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回避。
第十四条 工作内容与程序:
1. 验收材料提交。填写和提交《上海商学院大学生校创新创业项目结题表》、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项目成果实物及相应的设计说明书、图纸等。
(1)创新训练项目须完成学术论文1篇或撰写一份研究报告,全面阐述项目实施情况及成果;创业训练项目或创业实践项目需撰写一份创业报告,全面分析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投入产出和成本效益评价;创业实践项目需达到一定经营规模且能够实现可持续的实体运营。
(2)学生提交的文字材料应有指导教师签署的审阅意见。对于探索性的研究项目,允许失败(由于态度不认真或工作不负责而造成的失败除外),对于失败项目应在总结报告中对失败的原因做出认真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2. 验收材料审阅。专家组对结题验收材料进行审阅,重点审查学生掌握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及综合训练的情况,考察学生完成课题过程中的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情况,考察学生完成课题过程中的工作量等。学院将各项目的验收材料审阅结果存档、保存并向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备案。
3. 形成评审意见: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学院专家组给出项目验收结果意见。验收结果分为优秀、通过和不通过三档。
4. 在学院验收的优秀项目中按15%的比例向学校推荐校级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学校组织对学院推优的创新创业项目进行评选,对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发文表彰。学院对创新创业项目成果进行汇编,学校对优秀创新创业项目成果进行汇编展示与交流。
5. 对推荐成为优秀的创新创业项目,学校有权要求项目必须参加国家、政府举办的其他创新创业类比赛。如项目拒绝参赛,学校有权在项目结题验收时将项目判定为验收不通过。
第十五条 无故不参加结题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学校将停止经费资助并取消项目负责人再次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学生学分评定及指导教师考核
第十六条 每1项目结题验收后,学生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创业类学分1学分;创新创业类学分已完成的,由学生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计入商科公共实验课程1学分。对校级以外的创新创业项目将由校创新创业办公室酌情考虑给予学分。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按照学校教师教学激励计划的要求进行考核;对指导成效突出的项目,可作为申报校内相关优秀奖项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商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 海 商 学 院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