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校国际交流项目的逐步开展,前往国外短期游学和长期学习、实习的学生数量逐渐增多。为规范学生国际交流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特制订上海商学院出国(境)交流项目带队教师选拔及管理细则如下:
第一条 出国(境)交流项目(不含台湾地区)由普通专任教师、辅导员、行政教辅人员(中层及以上干部除外)担任带队教师。原则上,10名及以上学生配备带队教师1名。
第二条 带队教师出国(境)按项目不同,办理流程有所不同,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并操作:台湾地区项目带队教师自行办理台湾通行证,签注所需报批材料由国际交流处统一办理;出国(境)项目(不含台湾地区)中,由我校承担相关费用的带队教师由国际交流处统一办理因公出访手续,纳入年度因公出访计划。
第三条 所有出国(境)项目带队教师出访前必须到国际交流处接受出访行前教育, 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条 选拔流程
(一) 国际交流处将项目通知分发至各相关部门和学院
(二)各部门和学院负责人结合实际情况,推荐带队教师候选人,并将相关推荐意见书面告知国际交流处,
(三)国际交流处将会同相关部门(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等)讨论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后审核批准并公示。公示结束后办理相关出国(境)手。
第五条 选拔条件
(一)外语综合应用能力,
(二)责任心与工作积极性,
(三)学生管理经验,
(四)相关专业能力,
(五)协调和处置突发状况能力。
第六条 带队教师职责
(一)协助组织学生报名、联络、面试,
(二)负责与项目相关部门、国际交流处做好对接工作,
(三)协助学生、家长与学校签订出国(境)学习项目协议,
(四)协助学生办理相关出国手续,
(五)在境外期间做好学生管理与联络等工作,
(六)归国后,在一个月内向国际交流处提交带队教师归国报告(持因公护照出访的带队教师需在7个工作日内归还因公护照),
(七)归国后,与该项目学生保持沟通联络,做好项目资助、学生归国准备、学分转换、学生归国报告收集整理等后续工作。
第七条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上 海 商 学 院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