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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
2016-09-22
 

根据上海商学院《关于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以及《上海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条例》,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审计立项

每年年底前接受组织部的委托,对领导干部(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处列入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审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对领导干部(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事项,由组织部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审计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既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也可聘请单位内部相关人员或社会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资产管理、财务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核实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第二条  审计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

1. 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长和审计组成员。

2. 开展审计前调查,收集和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

1) 预算的编制、批复和决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等资料。

2)财务会计报表和银行开户资料。

3)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会议记录、纪要。

4)重大经济决策及实施情况的有关资料。

5)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6)需要了解的其他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和资料。

3.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在审计组进点前五个工作日送达被审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

4.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目标在某一个审计项目中的具体化,根据上海商学院《关于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以及《上海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审计组组长负责编制,经审计处处长审核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二)审计实施阶段

1.召开审计进点会

1)介绍审计的要求、审计范围和审计的主要内容以及需要被审计部门配合的有关事项。宣布审计组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

2)被审计部门介绍情况。领导干部介绍本人职责范围、任职期限及与其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情况(需要有书面材料)。

2.现场审计。按审计实施方案明确的审计目标和要求实施审计。

3.收集、整理审计证据,完成审计取证。

4.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5.与被审计部门负责人沟通、核实审计情况。

(三)审计报告阶段

1.审计组长在进行复核和综合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形成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组讨论后提交审计处处长审核。

2.审计组根据审计处处长的审核意见,完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由审计组成员及时送达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征求意见。

3.被审计部门负责人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4.审计处在认真研究、核实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完成审计报告。

(四)审计结束阶段

1.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包括整改意见),同时报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并抄送组织部、纪委、监察室。

2.审计处在规定期限内取得被审计部门落实整改意见的情况,同时报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并抄送组织部、纪委、监察室。

3.审计组将全部审计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

第三条 审计内容

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是与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担任被审计职务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情况,具体审计内容按照上海商学院《关于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审计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核心。审计评价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应倡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审计评价要按照上海商学院《关于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围绕与领导干部相关的经济责任事项进行,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不相关的事项不作评价,审计证据不充分或未经审计的事项不作评价,评价要经得起历史检验。

第五条 本工作规范解释权归审计处。

第六条 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商学院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暂行)》(沪商院审﹝2011130号)同时废止。

       

                                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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