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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价)实施办法
2016-09-2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价)工作,提高审计(价)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教育部令17号) ,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由办公会议下达的,以国有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价),是指审计处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委托对本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价)监督。

第四条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价)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修缮资金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预、决算书须按现行定额编制,审计部门依据工程合同、现行定额和有关规定进行审计(价)。

第六条  学校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必须审计(价),经过审计后,财务部门方可结算工程项目款。

第七条  对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价)的主要内容:

(一)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否经过学校指定的部门或法律顾问审核,否则审计处不予认可。

(二)有关项目的审批手续、投资来源、基建规模、设计标准和工程招投标等情况。

(三)有关概算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真实与合规等情况。

(四)有关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的情况。

(五)有关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合法的情况。

(六)有关项目结余或超预算资金及交付使用财产真实完整的情况。

第八条  学校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价)工作,统一归口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审计(价)方式采取自审或委托审计(价)两种形式。

1)一万元以下的零星小修、抢修工程项目,经审计处备案后由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审核后财务部门付款;

2)一万元(含一万元)及其以上至十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审计(价);

3)十万元(含十万元)及其以上至五十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4)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项目,上级已明确规定了审计单位的按上级规定送审,其他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价)。

第九条 在对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价)时,送审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在工程结束之日起30天内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招标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施工变更签证单、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二)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项目合同书、工程项目的预、决算书和结算资料,自行采购设备和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预算、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送审单位在提请审计(价)时应填写《内部审计(价)委托书》并与送审资料一并送交审计处。

(六)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收费文件等。资料不全或对资料依据本身产生异议, 审计机构可不予受理或暂缓审计(价)。进入审计(价)程序后,不再接受任何补送资料。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送审单位应按规定参与审计(价)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对账工作并对工程量套用的定额,以及费用的确定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处从受理审计(价)项目后,在正常情况下,五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审计(价)完毕;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送审项目在50个工作日内审计(价)完毕。为保证财务处当年入账,每年的115日之前必须将决算材料报审计处,逾期审计处当年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初审意见稿返回甲方和施工单位,反馈意见须在十个工作日内送达审计处,以便进一步复核与协调,否则审计处视作无异议,随即出具正式审计(价)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部门应对工程项目的隐蔽工程进行现场勘察;对工程项目用的大宗材料和设备要由专人验收。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质量,由后勤保障处和基建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后勤保障处和基建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质量监督),并且提交质量验收报告。如果后勤保障处和基建处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或使用部门对其工程质量有异议,审计处可对此项目不接受审计(价)或暂缓审计(价)。

第十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应签订闭口合同,如确实需要签订闭口合同,后勤保障处和基建处应做出相应说明,并且在签订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定额标准),对相关要件予以明确(如:图纸、工程量、工程范围及主要材料品名、单价等)。闭口合同价即为工程结算价,审计处不再作闭口合同工程项目的审计(价),可直接由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审核后财务部门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六条 委托送审的工程审计费原则上按沪建计联〔2005834号文件执行。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审价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预算,在项目费用中列支。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商学院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暂行)》(沪商院审〔2011131号)、《关于<上海商学院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暂行)>的补充说明》(沪商院审〔201257号)同时废止。

       

                                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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