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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校园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2016-09-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商学院校园绿化管理,大力推进校园生态环境建设,为广大师生员工创造舒适、清新、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保障处是校园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和景点设施的主管部门,其所属校园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校园绿化整治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园绿化是学校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学校将校园绿化纳入事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对校园绿化的投入。

第四条 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依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校园绿化规划由后勤保障处会同相关职能单位共同编制,并纳入学校总体规划和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校园绿化规划应因地制宜,使各校区的自然条件和人文资源有机结合。

第七条 校园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应通过招标,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接受后勤保障处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八条 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竣工后的绿化工程,其方案必须经后勤保障处审核后,方可施工,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九条 全民义务植树任务由后勤保障处下达到各单位、部门,各单位和部门认真负责地组织师生员工完成规定的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条 学校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后勤保障处采取保护或移植等措施。

第十一条 校外部门和单位因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事业需要修剪和挖掘校内树木和绿地的,必须书面报后勤保障处,经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管理和养护

第十二条 校园公共绿地、学生公寓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河道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绿化养护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教学实训区、学生宿舍区和办公区的绿化由后勤保障处负责组织建设,绿化养护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

第十四条 后勤保障处必须加强校内的绿化管理,适时在空地、荒地上栽种树木、花草,经常修剪树枝、草坪、绿篱,治理病虫害,施肥和铲除杂草,确保校园春有花、夏有荫、秋有果、冬有青。

第十五条 校内三十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以及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树木,应倍加珍爱,绿化养护单位要重点管理和养护,后勤保障处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迁移名木。

第十六条 校园内各种花草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校园内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如因建设需要,确需砍伐、移植或占用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到后勤保障处登记报批,并交纳绿化保证金,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严禁践踏观赏性草坪和保护期内的草坪,不得随意攀摘花草树木,剥割树皮,不得破坏绿化,不得以花草树木为工具进行身体锻炼,不得在草坪上走近道。

第十八条 禁止在学校绿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各类广告宣传牌。

第十九条 爱护花木人人有责。禁止在树上钉钉子,捆、扎树干。禁止在树林内点火和堆放杂物。严禁损坏绿地、草皮、花卉及栏杆。不得将垃圾、污水、杂物等倾倒在草地和绿篱上,不得在绿地上停放车辆、种植蔬菜。

第二十条 严禁在校园内随意挖坑取土,确需取土必须取得后勤保障处批准,在绿化养护单位的监督下,在指定的地点适量挖取。

第四章 表彰和罚则

第二十一条 对积极维护校园环境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和模范遵守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新建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绿化地带、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名贵树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在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同时,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后勤保障处责令其停止侵害,除进行批评教育、责令纠正外,并处以相应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1.损坏校园花草树木的;

2.擅自修剪或砍伐树木的;

3.擅自迁移或砍伐名贵树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名贵树木死亡的;

4.损坏学校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四条 赔偿标准参照《上海市绿化条例》中的相关处罚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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