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等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学校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所有机动车辆(包括租用的教职工上下班交通车)由后勤保障处统一管理和调配。
二、徐汇、奉浦两校区机动车,在保证学校领导用车的前提下由后勤保障处统筹安排。
三、教职工往返徐汇至奉浦校区之间及到市区办事,非应急情况一律乘座学校通勤班车,原则上不另行安排车辆。
四、各部门确需用车的,原则上应提前一天向后勤保障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后勤保障处根据车辆情况给予安排;应急性临时性用车,由后勤保障处视车辆情况调度。各部门用车费用根据学校规定在相应部门办公经费中扣除。凡以学校名义对外接待用车的,统一由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后勤保障处安排落实。
五、奉浦校区夜间及节假日值班应急车辆由总值班人员安排,特殊情况,经校区总值班同意后可以招用社会车辆,所需费用由学校承担。
六、各部门组织活动所需车辆,由组织部门自行(或委托后勤保障处)向社会租借,所需费用在各部门办公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七、学校通勤班车原则上以保证学校在编在职教职工及学院临时聘用人员上下班为主。外聘教师及学生等其他人员仅在满足上述人员乘车的前提下,酌情考虑。
八、每天由奉浦到莘庄地铁南广场的通勤车,如遇特殊情况(如车辆故障、一时难以调度等)停开,教职工可以改乘社会公交车,车费由学校报销;公交车停驶后,可合租出租车到莘庄地铁南广场,所需费用由学校报销。
九、本校教职员工因私确需使用学校机动车辆,原则上应提前一周向后勤保障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后勤保障处根据车辆情况给予安排,并由后勤保障处向用车教职员工收取车辆使用费并上缴财务处。
十、本规定自公布日起执行,原沪商院后〔2006〕112号文件同时废止。
上 海 商 学 院
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