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加快推进大学生创业项目建设,加大创新创业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及《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9号)》文件相关规定,我校决定对成功创业的在校生除按规定享受国家、市、区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外,再给予创业奖励,具体规定及申领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已开展创业实践或有创业意向的我校本科、高职在校生。
二、奖励项目及奖励标准
(一)创业培育项目奖励
具有完备创业项目计划书,并经过专家组评议通过,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1000—3000元;
(二)创业孵化项目奖励
1. 非实体经营(有经营行为,但未办理相关证照或证照不全)的创业项目,经营状况良好,经过专家组评议通过,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3000—5000元;
2. 实体经营创业项目(有经营行为,且相关证照、手续齐全),经营状况良好,经过专家组评议通过,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8000—15000元;
(三)创业企业社会责任奖励
为鼓励创业企业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凡我校在校生创业项目,每新增吸纳1名我校应届毕业生就业(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我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一次性奖励,按每吸纳一名应届毕业生给予1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三、申请创业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个人身份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2. 申请人在校证明;
3. 申请人学生证复印件;
4. 个人银行帐号。
除此之外,申请不同创业奖励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创业孵化项目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具有完备创业项目计划书
(二)创业培育项目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 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允许经营的证明;
2. 地税或国税完税证明;
3. 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其他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4. 部分进出货物(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签收单据。
(注:非实体经营者1、2项可免交。)
(三)创业企业社会责任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除以上第(二)款材料外,还需提供录用我校应届毕业生的证明和为其交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四、创业奖励的申领程序
(一)申请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请人填写《上海商学院毕业生创业奖励申请表》。申请人请根据申请奖励类型填写《申请表》,正反面打印并将上述所规定的有效资料交至上海商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三)期间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汇总申请人员的情况,集中在我校网站公示。
(四)公示后,经核准的,由校财政部门发放“上海商学院创业奖励专项资金”到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五、其它事项说明
(一)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奖励。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追回奖励款;
(二)本办法由上海商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商学院大学生创业奖励申领办法(试行)(沪商院学〔2014〕220号)》废止。
上 海 商 学 院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