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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兼职内审人员工作办法
2016-09-22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审计工作,规范兼职内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教育部令第17号),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兼职内审人员,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校领导批准,在学校教职工中聘请的具有一定审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兼职从事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兼职内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有关审计、会计、工程等相关业务知识,具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有的业务能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条  兼职内审人员由学校聘任。兼职内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接受审计处领导,开展各项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兼职内审人员的主要工作是按照审计处安排的审计项目,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兼职内审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遵守职业道德,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的关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并且按时完成。

(二)兼职内审人员每年应参与一至多项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由于个人原因聘期内未参与项目审计的,原则上不再续聘。 

(三)兼职内审人员应积极参加审计处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四)兼职内审人员应积极参与相关内审工作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  兼职内审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守内审工作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二)遵守审计工作的保密纪律,不得将审计中知悉的信息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三)保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礼品或礼金等。与被审计单位(部门)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处对兼职内审人员工作执行激励机制,鼓励兼职内审人员积极参与学校各项审计工作,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兼职审计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条  兼职内审人员的劳务报酬,参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合理的计费标准,由审计处统筹计算并发放。

第九条  对于在开展审计工作中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审计人员,由学校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解聘。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商学院兼职内审人员工作办法》(沪商院审﹝2011132号)同时废止。

                                       

                              201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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