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象) 属于《上海商学院公务接待用餐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用餐。如校内职工因集体活动需要安排的以及学校领导因校内公务活动需要安排的工作客饭和茶点等。
第二条(审批) 教职工因集体活动确需安排的工作客饭和茶点的由活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学校领导需要安排的工作客饭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三条(标准) 每次工作客饭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学校每天午餐补贴标准。
第四条(结算) 校内教职工的工作客饭由主办单位统计并先行集中支付,校领导工作客饭和茶点由学校办公室统计并集中支付。每学期结束前,各单位按职工个人统计并报学校办公室汇总,经本人核对同意后由人事部门根据用餐次数和标准从应发的午餐补贴中扣除;也可由本人到财务部门直接支付(支付凭证复印件交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调整) 工作客饭扣除标准原则上按实际支付标准执行,无法认定实际支付情况的,按学校当期实际午餐补贴标准执行;茶点等按实际金额支付。
第六条(解释)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执行)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上 海 商 学 院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