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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
2016-09-22
 

第一条(目的)为了为规范学校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切实推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工作机构)学校根据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学校设常任法律顾问1人、专项法律顾问若干人,对外统称“上海商学院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校长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提名及与法律顾问的工作联络、协调、服务、资料存档等日常事务。

第三条(工作职责)法律顾问受学校委托,就具体工作事项发表法律咨询意见或以学校名义处理相关涉法事务。常任法律顾问负责学校日常法律事务,并开展学校法律事务年度计划和总结工作。

第四条(构成及聘期)法律顾问,由学校在校内外法律专家中聘任。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为两年。

第五条(聘任程序)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如下:

(一)校长办公室提名;

(二)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学校向受聘顾问颁发聘书。

第六条(工作范围)法律顾问办理以下法律事务:

(一)对学校重大决策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二)参加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工作;

(三)代理学校参与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

(四)协助学校审查重大合同以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

(五)帮助师生员工维护合法权益;

(六)配合开展法治教育;

(七)经学校授权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工作方式—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办理本规则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法律事务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参加调研论证;

(二)列席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会议并发表法律咨询意见。

第八条(工作方式—代理案件)法律顾问办理本规则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法律事务,必须由学校授权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维护学校权益。

第九条(工作方式—合同审核等)法律顾问根据校长、分管校领导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安排或邀请,办理本规则第六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法律事务。

第十条(注意事项)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保守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在工作中知悉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未经授权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应当遵守的其它规定。

第十一条(经费保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由校长办公室年初提出预算,在部门年度预算中列支,专款专用。学校设置常任法律顾问工作津贴。专项法律顾问按“项目制”、根据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物价局核准的律师收费标准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对有突出贡献的法律顾问和处理专项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由学校给予表彰和专项奖励。

第十二条 (归档工作)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形成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文书及诉讼、仲裁、调解案件资料,由学校档案室收存、管理。

第十三条(效力及解释)本规则自校长办公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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