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评优评先工作,发挥奖励机制的激励作用。经研究对学校评优评先工作及奖励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评选项目及实施部门
(一)先进单位,评选对象为学校职能处室、二级学院、直属各单位。实施部门人事处、组织部、工会。
(二)先进基层党支部,评选对象为基层党支部。实施部门组织部。
(三)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对象为学校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人员,教学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实施部门人事处、组织部、教务处、后勤保障处、工会。
(四)优秀教师,评选对象为学校专任教师,具体范围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之规定。实施部门人事处、教务处。
(五)优秀共产党员,评选对象为学校共产党员。实施部门组织部、纪委。
(六)优秀辅导员,评选对象为担任学校辅导员岗位并从事辅导员工作人员。实施部门学工部、团委。
(七)校长嘉奖(教职工及校友),评选对象为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教职员工及校友。实施部门人事处、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
每类评选项目的具体办法由实施部门负责制定。
二、评选比例
(一)先进单位结合每年年终考核一并进行,评选比例按年终考核方案执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比例为各条线(如教学管理、行政管理等)人员的10%以内;优秀辅导员为担任学校辅导员岗位并从事辅导员工作人员10%以内;校长奖及校长提名奖数量按照章程执行。
(二)优秀教师。主要结合每年教师节进行评选表彰。评选比例为全体专任教师总数的5%以内。
(三)先进基层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主要结合每年“七一”建党节进行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支部评选比例为支部总数的10%以内;优秀共产党员评选比例为全体教职工党员的5%以内。
三、奖励办法
(一)获得先进单位的部门由学校授予“先进单位”荣誉证书并年终考核方案给予奖励。
(二)获得先进基层党支部的单位由校党委授予“先进基层党支部”荣誉牌扁并给予适当奖励。
(三)获得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优秀共产党员者均发给荣誉证书,奖金与学校年度考核优秀等第相当。
(四)获得校长奖人员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30000元/人,获得校长提名奖人员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10000元/人。
(五)获得优秀、先进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学校向上级推荐评优评先的优先条件。
(六)获得上级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上级规定办法执行。
以上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以前凡有相关规定的应以此规定为准。
上 海 商 学 院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