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2015年颁布
 
上海商学院基建、修缮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2016-09-2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建设项目(含委托代建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招标项目,是指各级立项部门通过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等项目,并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的招标项目(含委托代建项目)。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指上海商学院。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上海商学院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投标人是指响应工程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本管理办法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通过事先发布招标条件和要求,由三个以上(含三个)投标人参加竞争,投标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工程管理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工程项目有关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所有参与招投标的人员必须做到公正、廉洁,不得参与任何有违招投标工作公正进行的活动。各招标内容均需公开开标,即所有投标单位在场情况下由投标单位自行宣读商务报价。开展招投标工作所需的考察费用由学校支出(建设单位管理费),考察人员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宴请、礼品、有价证券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上海商学院基建处职工廉洁自律公约(暂行)》。

第五条 学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的采购和招标工作。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基建、修缮工程招投标工作。工程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审定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

2.审查招标进度计划,招标申请基本条件和招标文件;

3.参与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工作,参与发标、开标、评标活动;

4.签订、审核合同文件;

5.负责招标投标资料的管理工作;

6.办理招标人应办理的相关事宜。

第六条 基建、修缮项目一般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实行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漏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事项;

2.策划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方案;

3.编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编制标底:

4.审查投标人资格;

5.组织投标人踏勘、答疑、组织发标、开标、评标;

6.编制评标报告,协助办理中标通知书;

7.编制合约文件,协助招标人定标。

第七条 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各类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各类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各类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具体步骤如下:

1.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施工总承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招标。一般应在施工图完成并经审图公司审核后才能实施招标。

2. 施工总承包的招投标按照国家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实行代理招标,招标文件由咨询公司编制、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按照公章使用规定加盖上海商学院印章后生效。

3. 工程量清单委托代理招标的咨询公司或项目财务监理编制、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生效。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应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质量加强管理协调,以使工程决算时减少争议。

4. 施工总承包的评标专家在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按照规定在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经专家组评标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经公示后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发中标通知书,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同时向未中标单位发未中标通知。

5. 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八条 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各类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商务询标;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各类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邀请招投标;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各类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商务询标委托代理机构公开招投标;其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各类工程项目,在参照公开招标流程进行招标的同时,亦可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邀请招投标。具体步骤如下:

1. 被邀请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一般为3-5家,由学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从学校施工单位库中随机抽取。施工单位库由基建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等职能部门根据企业资质、施工业绩等条件推荐,经学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施工单位库按年度更新,一旦发现有施工单位涉嫌陪标、串标,将列入黑名单,并从施工单位库中删除。

2. 由招标代理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评标专家在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经专家组评标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经公示后由建设单位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向未中标单位发未中标通知。

3. 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九条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各类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以下的各类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可邀请组织商务比价。商务比价一般以合理低价(原则上为最低价)中标,具体步骤如下:

1. 被邀请参加商务比价的施工单位一般为3-5家,由学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从学校施工单位库中随机抽取。

2. 由招标代理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施工单位根据清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报价单密封后送至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由学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中标施工单位。

3. 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价中的暂定项目及暂定金额,应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及总承包单位联合组成招标主体,采用邀请招标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工程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消防系统、弱电工程等专业工程实行在专业招标网上公开招投标。

1. 上述专业工程一般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招标公司实施,招标文件由代理招标公司编制、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按照公章使用规定加盖上海商学院印章后生效。

2. 评标专家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库及相应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经专家组评标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后由招标代理发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

3. 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各类工程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各类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项目,经学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无特别原因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措施费须包干使用,合同外签证的计价原则在招标文件中应注明。

第十四条 采购品牌材料设备时应该让报名单位出具厂方或省(市)级及以上总代理商对经销商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授权书。

第十五条 招投标工作所涉及的相关资料要及时收集归档。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信息表、报名表、领取资审登记表、资格预审文件、投标单位资审回复文件、资格预审分析报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放登记表、现场踏勘登记表、答疑文件、答疑/发放补充招标文件登记表、补充招标文件、投标单位法人委托书、投标文件(含光盘)、回标分析报告、询标来往函件、抽取专家名单、办事流程表、评标报告、专家意见表、双方来往函件及市招标办规定的有关存档资料。为节约社会资源,所有标段投标文件原则上提交一正四副,施工招标综合单价分析只提供一正一副,定标后根据需要请中标单位酌情再行提供。招标代理单位需提交一套完整的招投标资料(原件),此外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单位)、补充招标文件、询标来往函件需再提交四套。

第十六条 具体申请实施流程

1. 基建自建项目申请-实施-审批流程详见附件2

2. 基建代建项目申请-实施-审批流程及《代建项目委托招标、建设申请表》详见附件3和附件4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商学院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5312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