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教育部令第17号),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对学校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范围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结余分配、专项资金、资产、负债等。
第五条 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设置及财会人员的配备情况。
(二)会计核算、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第六条 对本校财务收入和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的管理、核算情况;收费的项目、标准、范围以及会计处理的合法、合规性情况。
(二)各项支出的真实性、效益性以及有无超预算或无预算执行等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对本校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经营收支结余、结余分配会计处理的情况。
第八条 对本校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核算情况。
第九条 对本校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
(二)应收及暂付款清理、结算情况。
(三)存货盘点情况: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处理等情况。
(四)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情况。
第十条 对本校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各项负债的管理和清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 在对本校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财务管理部门应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文件、账册和资料。
第十二条 对本校财务收支审计,应由学校授权和委托,审计处按照《上海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商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办法》(沪商院审﹝2011﹞133号)同时废止。
上 海 商 学 院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