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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车队车辆运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16-09-22
 

为确保学校车队车辆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教职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车队车辆运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一、成立学校教工班车运行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后勤保障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后勤保障处分管副处长、车队长和后勤保障处有关人员等组成。

二、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一)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二)不疲劳驾车。

(三)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四)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五)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六)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驾驶员在校区内行驶,车速不能超过每小时5公里。

(八)驾驶员在校外行驶,车速要严格按照规定不准超速行驶。

三、违规与事故处理

(一)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承担责任,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或予以解聘。

1. 无照驾驶。

2. 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3. 酒后驾驶、醉酒驾驶。

(二)违反交通规则,罚款原则上由驾驶人负担。

(三)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四)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五)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四、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一)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二)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运送教职员工的情况下进学校指定修理点维修(特殊情况例外)。

(三)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车队长,由车队长记录公里数,经其同意并签名后,即可到指定修理点维修,否则将不承认此款项。

(四)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车队长、另安排检修。

五、驾驶员驾驶教工班车规定

(一)以人为本、服务为本,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

(二)驾驶员应按教工班车时刻表的时间准时到达班车候车点,准时发车。

(三)驾驶员必须按学校规定班车路线行驶,沿途不得增添停车点或随意更改线路。

(四)乘车者不得要求驾驶员在非指定地点停车或随意改变行驶线路。

(五)为保障教工班车运输安全,驾驶员有权和义务严禁教职工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宠物上车。遇有紧急情况,驾驶员有义务维持好教工班车秩序,并引导乘车教职工进行疏散。

六、驾驶员日常工作规定

(一)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位上。

(二)除接送教工外,驾驶员必须持有车队长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学校,否则后果自负。

(三)除车队长或后勤保障处同意的人员之外,驾驶员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搭乘教工班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四)若驾驶员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驾驶员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车队长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七、驾驶员的职责

(一)学校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二)驾驶员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三)驾驶员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四)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油、汽、水、电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教工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由队长签名方有效。

(五)驾驶员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队长,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六)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七)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八)晚间驾驶员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九)驾驶员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十)驾驶员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十一)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十二)驾驶员对教职工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十三)驾驶员接送教职工,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十四)未出车时,驾驶员应在车队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十五)驾驶员要服从队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十六)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队长,并说明原因。

(十七)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十八)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十九)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学校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二十)车队和后勤保障处每年负责对驾驶员进行考核、评级奖励。

八、驾驶员守则

(一)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二)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

(三)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四)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五)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必须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六)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

(七)出车一律凭申请派车单,并认真如实填写。校车归队后,派车回收单及时交回车队。

(八)驾驶员应做到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凡事应实事求是,如有伪造、报假单据者,一经查出,按原单据数额给予相应的罚款,并接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或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违者按学校制定的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办法处理。

(十)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

九、驾驶员遇投诉事项处理

(一)虚心听取教工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记录。

(二)将教工投诉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车队长。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201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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