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对外交流,发挥服务社会职能,适应高水平大学建设需要,提升学校师资及干部培养水平,规范借调人员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借调对象
(一)国家或上海市政府指令性派出的援藏援疆等人员。
(二)学校外派到上级党政群部门的借出人员。
(三)其他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后借出的工作人员。
(四)由上级党政群部门下派或其他因工作需要,由外单位借入的人员。
二、借调人员要求
(一)借出人员
1. 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2.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养,身心健康,适应借调岗位需要。
3. 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或管理能力,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或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沟通能力的教职工。
4. 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5. 借调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借入人员
1.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养,身心健康,适应借调岗位需要。
2. 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或管理能力,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或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沟通能力的教职工。
3. 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4. 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实施流程
(一)借出人员
1. 学校借出人员的选派程序,一般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按相应岗位要求由选派部门产生初步人选。组织推荐的,事先应征求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及个人的意见。如无特殊理由,部门(或二级学院)及个人原则上须服从组织安排。个人自荐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自荐人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应当予以大力支持。
2. 选派部门填写《上海商学院借调(借出)人员备案表》,报人事处备案。
3. 中层干部借调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审核,由人事处备案。
(二)借入人员
1. 学校借入人员的选派程序,一般按国家、上海市政府或上级党政群部门的要求,由相关选派部门落实借入人选。
2. 接收部门填写《上海商学院借调(借入)人员备案表》,报人事处备案。
3. 挂职中层干部岗位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审核后(接收部门为组织部),由人事处备案。
四、相关待遇规定
(一)借出人员
借出人员借出期间,在其人事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其原待遇维持不变;奉浦津贴按600元/月计发,如以后奉浦津贴标准有变,则按同比例进行调整。
1.上级部门安排的借调,如对借调期间相关待遇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上级部门无规定的,参照下述办法执行。
2.伙食补助费:借调外省市工作的人员,给予相应伙食补助,原则上不高于上级及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借调至偏远地区且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补贴。
3.交通费用:借调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拟按上级及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凭据本人每月报销本市至借调地往返路费一次(含配偶与子女往返路费,本人因公返校除外);配偶:每季度一次;子女每半年一次。
4.住宿费用:借调外省市工作的,如借调单位提供住宿,学校不再报销住宿费用。借调单位不提供住宿的,拟按上级及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如租房,本着节约原则,租房面积一般按不超过60平方米,租房费用原则上不高于上级及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夫妻双方在同一地方挂职的,住宿费用按一人标准予以报销。
5.医疗及工伤待遇:按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对上海市有关规定在外省市就医不得报销的部分由借调单位与学校协商解决。
(二)借入人员
1.由上级部门安排借入我校工作人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由学校与外单位协商借入的人员,如全职在我单位工作的,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参照学校同类人员发放,外单位已发放的部分不再重复享受。如临时性借入的人员,由借调单位、本人、学校三方协商,确定相关待遇。
3.交通费用:对从外省市借入人员的交通费用参照借出人员办法执行,如借出单位已支付交通费用的,不再重复享受。
4.住宿费用:原则上外单位借入人员由学校安排入住教工宿舍,有特殊需求需借宿在校外的需报请校长室审批,一般住宿费用不超过3500元/月。
5.医疗及工伤待遇:按国家及借入人员社保关系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对借出人员社保关系所在地有关规定无法列支的医疗费或有关工伤待遇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日常管理与考核
(一)借出人员
1. 教职工在借调期间,由选派部门和借调单位实行双向管理。
2. 选派部门要适时与借调单位进行沟通联系,帮助落实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借调工作情况,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借出人员应明确具体借调任务、目标。
3. 借调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和借调单位的规章制度;期满后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视作自动离职。
4. 借调时间大于3个月的,借出人员应定期向选派部门以书面形式汇报借调工作情况。
5. 借调结束后,教职工需填写《上海商学院借调(借出)人员工作总结表》,借调单位和选派部门提出考核意见并报人事处备案,中层干部由组织部负责相关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借调人员当年度考核及以后职务晋升和评优的依据。
6.如因工作需要,需要延长借调时间或留在借调单位工作的,需在借调期满前1个月,将个人书面申请和借调单位意见报至学校选派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二)借入人员
1. 借入人员在我校工作期间,由接收部门和借调单位实行双向管理。
2. 接收部门要适时与借调单位进行沟通联系,帮助落实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借调工作情况,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借入人员应明确具体借调任务、目标。
3. 借调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和借调单位的规章制度。
4. 如因工作需要,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需在借调期满前1个月,由接收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借调人员的补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校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 海 商 学 院
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