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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2016-09-22
 

根据国家《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和上海市《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部职责:招办负责学校信息、人员信息的统计和上报,变更和注销。学生处负责学生起付段确认及零星报销;后保处负责院内诊疗、转诊、住院凭证,门诊大病凭证的签发,对符合规定医药费用报销的审核;财务处负责学生医疗保障经费的管理,对符合规定医药费报销。

二、医保政策对象:全日制本科,高职高专及专升本学生。

三、学生个人医保缴费:2011年是每人每年80元。之后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的标准同步调整为每人每年90元。

四、转诊定点医院:奉浦校区为奉贤区中心医院;徐汇校区为市 第六人民医院;各院区可在学校附近确认一所定点医院。

五、医疗保障待遇

(一)在本校医务室普通门急诊的医疗费,个人自负每次10%

(二)经学校转诊到校外定点医院就诊和住院医疗待遇与本市城镇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同步调整。具体是:

1. 经学校转诊到校外门诊或者急诊就医的,其医疗费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65%,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5%,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2. 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发生的医疗费,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50%由个人自负。

3. 大病门诊发生的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市统筹资金支付。大病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4. 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以及保障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实行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分类自负办法。

5. 大学生毕业后至当年医保年度结束(1231日)前,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如发生住院或门诊大病,仍由学校医务部门开具相关就医凭证,受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事宜。

六、就医方式

(一)学生在本市普通门诊实行校医务室就诊或转诊医疗。因病情需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到定点医院医疗。

(二)学生在本市或外省市发生的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的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三)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期间居住外省市的,经报学校医疗保障办公室(医务室)同意后,可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医疗。

(四)学生在本市住院和门诊大病实行定点医疗,学生凭“住院通知单”和“门诊大病登记申请表”到学校医务室开具住院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凭结算凭证就医。

七、医疗费用结算

(一)在学校医务室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学生支付医疗费用的10%,其余学校承担。

(二)学生按照本校就医管理规定,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费用,由学生本人垫付后,凭有效证件、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及明细账单等,向学校医务室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奉浦校区学生公寓10号楼125室),办理时间为每周二上午8:30-11:00,下午12:303:00。核定后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由财务处经过再次审核后,次月20号之前统一将医药费打入学生的上海银行卡内。

(三)学生在外省市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社会调查期间居住外省市,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凭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单等,到学生处申请办理零星报销手续,由学生处集中到区县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四)学生凭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在本市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住院自负50%,门诊大病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八、其他

(一)要加强对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院区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职能部门,切实把好实事善事做好。

(二)享受医疗保障的学生应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各项医疗保障的规章制度。就医必须出示本人证件,不得冒名顶替,一经发现查实后,个人所垫付的医疗费不予报销,并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处罚。违反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医疗保障经费必须严格管理,规范审核、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要加强对学生医疗保障的投入,加强医疗机构建设。

(五)建立学生医疗帮困互助金,将医疗帮困纳入学校帮困助学范围。继续鼓励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六)各院区要根据上海市有关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制定本院区具体细则,并报学校备案。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后勤保障处。

       

201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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