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解决实际困难,使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同时更有效地开展帮困、助困工作,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教育部教财发〔1995〕30号)、沪教委财(95)第17号文件精神及《上海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结合我校资助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费减免
(一)减免对象: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生活简朴,学习努力,原则上各门功课考试成绩及格;
2. 本校在籍注册后的本专科学生;
3. 已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4. 除满足以上必备条件之外,还需同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1)烈士子女及孤儿;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补贴的残疾且单亲家庭子女(仅指父或母一方亡故);
(3)农村务农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残疾且单亲家庭子女;
(4)学生本人患大病(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或父母一方患大病(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5)突发事件(特大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急剧下降,无法解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费用。
(二)减免等级及额度:
1.一级,减免5000元;
2. 二级,减免2500元;
3. 三级,减免1500元;
4. 减免学费的比例严格控制在学校本专科生人数1%范围内。
二、困难补助
(一)补助对象:
1.未达到学费减免标准,而家境确实困难者;
2.因家庭发生意外变故(如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等),其生活目前陷入困境者。
(二)补助金额:
一次性给予补助范围为300—2000元。
三、办理、审定程序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减免的学生,原则上需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鼓励学生自强自立;
2.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行优良,无违纪违规现象;
3. 提供家庭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1. 家庭经济困难且愿意按照学校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及公益劳动;
2. 学习认真努力;生活简朴,勤俭节约;
3. 经民主评议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申请办法:
1.学费减免及临时困难补助一年一申请,老生在每学年开学注册后的两周内,新生在报到后一个月内,本人向学院(院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或《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提供本人学习及家庭经济情况的必要资料。
2.学院(院区)进行困难认定,提出减免或补助初步意见,向校学生处提出申请。
3.学生处负责组织审核,确定初步名单及资助额度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予以相应减免或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学院(院区)应进一步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对已享受资助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经济等情况进行抽查。
(二)受助学生应感恩国家、回报社会。学校将尽可能为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外的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树立自强自立精神,依靠自己的能力克服困难。同时,受助学生应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三)凡获得资助的学生,应刻苦学习,如在此期间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校行政处分、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生活挥霍浪费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资格。对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除需全额退还曾享受的费用外,还应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上 海 商 学 院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