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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意见
2016-09-22
 

为进一步健全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国发〔2011〕1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3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沪教委学〔2012〕70号)的工作要求,按照“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工作原则,对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加强规范管理,努力探索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特对原《上海商学院做好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试行方法》进行修订,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就业信息统计工作的基本规范

   (一)统计范围

本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凡在当年预计可以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就业进展状况均应列入就业信息统计范围。

   (二)毕业年度

一般以毕业证书发证日期年份为准。

   (三)生源地

应为入学前常住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

   (四)统计口径

 1.就业统计。按照教育部和市教委就业统计工作要求,毕业生7种就业分类的统计要严格遵照《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方法的说明》(附件1),其中选择灵活就业的毕业生须填写灵活就业登记表(附件2)。

 2. 待就业统计。对毕业生有就业意向,因种种原因选择待就业的毕业生,须填写待就业信息登记表(附件3)。

    二、关于就业信息报送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报送途径

结合本校毕业生就业方式发展变化的实际,各二级学院/系部、院区要按照就业进展数据库的格式与要求通过“上海商学院学生就业数据管理平台”(http://zsb.sbs.edu.cn/manage/login.asp)报送就业进展数据,要求各项数据报送完整,并将就业佐证资料上传。

   (二)就业信息的调整、撤销、补充

对于因种种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应调整或撤销其就业进展。办法如下:

 1. 学生未按期毕业但在当年内取得毕业证书(即毕业证书发证日期的年份和毕业年度一致),仍按照当年的毕业生列入就业进展数据。

 2. 学生未按期毕业且在当年预计不能取得毕业证书的,须填写《上海商学院预计当年不能毕业学生资格审查表》(附件4),报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存档后可予以撤销,截止时间为当年的7月31日。

 3. 根据教育部要求,定向委培生原则上回原定向培养单位就业。确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培养方式和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须有本人提出申请,经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予以变更。

   (三)就业信息统计上报时间节点

各二级学院/系部、院区数据统计员要时常更新网络平台就业进展数据库,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将于每月25日通过网络平台统计签约率、就业率等就业数据,并通过网络平台将统计结果反馈给各各二级学院/系部、院区,各二级学院/系部、院区须将每次签约就业率确认及就业情况反馈表(附件5)签字盖章确认后回传给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二级学院/系部、院区要及时准确上报及回传反馈表。

   (四)就业各项佐证材料归档工作

各二级学院/系部、院区对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应予以高度重视,实行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依法统计,按时汇总上报;及时做好签约率、就业率等各类统计资料的整理、装订及归档工作。并将所有就业佐证材料,扫描成电子版,交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保存。

三、关于对就业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监督检查

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二级学院/系部、院区领导是本部门就业信息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学院/系部、院区要进一步明确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大对各二级学院/系部、院区就业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的力度,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核查和举报制度,对毕业生就业率作假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上海商学院做好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试行方法》(沪商院学〔2011〕77号)同时废止。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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