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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2016-09-23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精神,在广大学生中积极宣传心理健康知识、营造关注心理健康、重视心理健康的氛围,努力构造和谐校园,促进大学生的身心和谐发展。为了总结经验,鼓励先进,推动全校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稳步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类别

设立上海商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集体(以下简称“先进集体”)、上海商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个人(以下简称“先进个人”)两个奖项。

二、评选范围

  (一)先进集体

各二级学院(院区)或职能部门。

  (二)先进个人

直接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职员工或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 学院(院区)/部门领导重视和支持本部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2. 人、财、物落实到位。该集体中有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为学生提供常规性咨询服务,并建有咨询档案,对特殊学生予以转介。

3. 一年来,工作成绩突出,有特色,心理咨询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均有突出成就。

4. 积极支持、参与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二)先进个人

1. 上海商学院辅导员或专职教师。

2. 热爱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

3. 连续从事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2年以上(含2年)。

4. 个体咨询、团体咨询时数或心理健康教育课时数达20小时以上。

5. 工作成绩突出。

6. 积极参与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工作和活动。

    四、评选时间

每年年底。

五、评选程序

  (一)评选

评选工作采取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办法。由各二级学院(院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本单位评选推荐工作;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二)公示

申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将在本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评选表彰

学校对评选出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集体,将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总结表彰会上进行表彰。

六、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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