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学)〔2011〕78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对象
上海市奖学金是为激励在籍全日制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而设立。申请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大学生,无论其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有权利申请上海市奖学金。
二、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每人每学年8000元。
根据市教委分配名额及各学院(院区)可参评学生人数比例,分配推荐名额。
三、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必须在参评学年中获得校级荣誉称号;
(四)学习成绩优异(必须在参评学年中获得两次二等以上综合奖学金,且无不合格科目,成绩排名及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四、评审程序
(一)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评定程序是:自荐推荐相结合、择优原则,通过综合评审、张榜公示、等额上报市教委。
(三)每年10月,校、院、班三级面向所有学生发布当年的上海市奖学金评审通知。具体评审时间根据当年国家的有关通知而定。
(四)各学院(院区)根据所分配的名额推荐候选人,报送相关评选材料。
1. 填写《上海市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 院系对该生主要事迹的陈述材料:须能说明优点、特点,1000字左右;
3. 参评学年成绩单;
4. 附实证材料:要求选报材料务必真实、详尽、实证和有较充分的信服力,能证明其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以及有关荣誉的照片、复印件等。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审核报送材料,提出本校当年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六)将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审核。
五、奖学金发放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在审核同意我校获奖学生名单后,将资金拨付我校,由学校财务处将奖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同时由学校颁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六、工作要求
(一)上海市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上海市奖学金择优评审,本着全校范围内优中选优的原则,不实行学院(院区)平衡。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上 海 商 学 院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