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4〕6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学生和学生家长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目前,除了少数省份外,全国大部分省份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具体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贷款一般应在暑假期间在当地办理相关申请手续,每年9月开学后到校统一办理相关学校财务信息登记、贷款回执录入等,具体办理办法说明如下:
1.办理程序
(1)6月份,需申请新学年生源地贷款的学生,统一以学院(院区)为单位,至学生处开具《生源地贷款学生未申请高校贷款的证明》。
(2)7—8月份,学生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
(3)9月25日前,学生向所在学院(院区)提交生源地贷款合同、贷款回执单。
(4)9月底前,学院(院区)统一收齐后,交学生处。
(5)10月15日前,学生处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系统》,录入贷款回执,或办理其他金融机构生源地贷款确认回执。
(6)10月底前,学生将贷款确认回执邮寄回当地办理机构(国家开发银行除外)。
(7)财务处根据各省市贷款批复到账情况,办理贷款学生缴费事宜。
2.注意事项:
(一)办理过生源地信用贷款同学不能重复申请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
(二)学院(院区)辅导员及资助专项负责老师做好协助宣传工作,并且注意核查两种类型贷款申请同学相关资料,确保无重复贷款。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上 海 商 学 院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