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商院办〔2012〕8号
关于印发《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 海 商 学 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稿)
校长办公会议议是学校研究、审议、决定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的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校领导)召集并主持。根据上海商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工作规程,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的内容与范围
第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的内容与范围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
2、研究落实党委会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决议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3、对学校教学、科研、财务、人事、人才培养和引进、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联合办学、招生就业与学生管理、审计与监察、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基本建设、征地、校园综合治理等全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4、对教代会审议同意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实施意见和措施。
5、讨论并向学校党委提交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有影响的重大资金筹措、资金投入和较大额度预算以外资金使用、基本建设和自筹基建计划、学校财务经济政策、重大支出项目、资金借贷项目、重大经济决策、重大经济合同等问题进行审议或审定。
6、审议审定以学校行政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行政工作全局的政策性文件及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
7、研究学校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及向上级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8、讨论并决定不涉及学校体制和行政级别的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9、审定学校有关奖惩,讨论决定各种考核和奖励申报中的重要问题。
10、通报或交流工作情况和信息。
11、听取院(系)、部门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12、讨论决定分管校领导权限范围内不能决定或解决的重要事项。
13、研究决定校长或党委书记认为必须由校长办公会议议处理的其他工作或突发性事件。
二、会议的组织与程序
第二条 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校长办公室收集汇总,报经校长确定。全局性的重大议题应由校长与党委书记协商确定提出。
第三条 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分管校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一致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 凡涉及资金问题的议题必须先由财务处提出方案后方可上会;凡不成熟的议题、技术性问题的议题、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议题不予上会。
第五条 除临时召开的会议以外,每次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及相关材料,应于会前一至两天内交校长办公室送呈与会校领导预阅,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七条 按照学校工作计划,及时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和研究相关问题。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参加成员为全体校领导、校办主任及有关人员,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副校长)主持。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主管校领导汇报,必要时可通知议题涉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十二条 议事程序一般为: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必要时,列席会议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作适当补充,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征求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议事结论,作出决定或决议。对有较大分歧的重要议题可暂不作结论,但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等要求。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时,校长办公室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等相关会务工作。会后,校长办公室根据要求及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校办主任核稿,主持会议的校领导签发。重要事项的会议纪要须先送有关分管校领导和党委书记审阅。
第十四条 凡会议和会议纪要中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三、决议或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五条 会议纪要编发后,有关决议和决定由分管校领导负责通知各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校长办公室负责决议或决定的督查督办。
第十六条 会议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校长办公会议精神。会议成员如对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七条 在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复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原决议或决定。紧急情况临时调整原决议或决定,可由校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十八条 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有关职能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校长办公室和校领导。
四、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规则与本规则不符的,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