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含港澳台)工作归口管理办法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室是学校行政机关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职能机构,是学校执行国家外交政策和教育外事政策、处理全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一个归口部门,其职能是:规划、管理、指导、协调、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学校的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外事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上海商学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在校党委、校长室的统一领导下,由校长主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校长室中的其他领导在处理本人分管的业务中,遇有涉及对外政策和外事问题时,要与主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校领导沟通,共同保证正确执行外事政策及政策的一致性。 第二条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含港澳台)管理的职能部门和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能、职责如下: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工作规划; (三)制定学校国际交流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协调开拓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渠道; (五)负责协调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工作; (六)统筹安排或协助学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事务; (七)负责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 (八)协调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九)指导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外事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工作情况。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和统筹安排学校的外事活动,处理国际联络事务; (二)负责与国(境)外大学、企业,国(境)外企业驻沪机构的联络,不断开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渠道; (三)会同教务处及有关二级学院受理、申报、复核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四)会同科研处受理、申报国际学术会议; (五)会同教务处、有关二级学院审核长短期外籍专家项目,办理有关手续,提供相关服务; (六)落实团组出访计划,办理出国(境)手续; (七)会同干部人事处提出出国(境)教师进修、学习计划,落实教师出国(境)进修学习项目,办理教师出国(境)手续; (八)会同学生处、教务处、相关二级学院及留学生部等规划与落实学生对外交流项目,办理有关手续; (九)审核和办理来华外国留学生的入学及出入境管理手续; (十)向校内师生宣传外事政策和纪律; (十一)负责学校师生其它涉外活动的审核与备案。 第三条 学校的各二级学院和处室要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各学院和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计划; (二)完成学校交给的外事接待任务; (三)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批的申报材料; (四)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派出教师和引进外籍专家的初审; (六)做好来访外籍专家的报批材料及教学管理、生活管理等工作; (七)做好国际会议的各项组织准备工作; (八)做好对外交流学生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九)完成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强化外事纪律。各二级学院和处室的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及涉外活动必须事先报校长办公室,经校长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各二级学院、处室负责人要主动了解外事政策,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强化外事归口意识,严格防止越权行事和先办后报等现象。在没有学校批准和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个人和部门都不能擅自代表学校与国(境)外机构(大学、公司、科研机构、协会等)签署校际合作交流协议,有关部门必须在学校法人或受法人委托签署的协议生效后,才能进行具体操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处室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一)干部人事处负责选拔、审核、培训出国人员;负责公派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培养计划的审核及其它有关的工作; (三)科研处负责对国际学术会议的审核及其它有关的工作; (四)招办会同留学生部和有关二级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包括短期交流学生)的招生、教学和生活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