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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商学院校园网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院办[2012]14号)
2013-04-07
 

 

 

沪商院办〔2012〕14号


关于印发《上海商学院校园网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上海商学院校园网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  海  商  学  院
二○一二年一月八日

 


 

上海商学院校园网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园网信息内容安全的管理,规范校园网信息发布行为,积极推进校园网络文化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学校校园网公开发布的所有信息须按本办法执行。
    二、网站及内容建设
    第三条  为加强校园网信息发布管理,保障信息发布内容的安全,规范学校网络域名的使用,同时降低网站建设和维护成本,学校各部门网站建设应统一纳入网站群系统,其他应用站点建设应规范管理,执行备案制度:对需要使用二级域名的单位,应执行域名申请制度,报经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四条  学校校园网是通过国际互联网对外宣传上海商学院的窗口,网页的内容直接关系学校的形象,网上的信息内容应积极向上,能正面宣传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动态和成果。
    第五条  凡属可以公开并经审核的各类通知、新闻、公告等均可上网,以提高办事效率、及时交流信息。具体内容包括:
 通知类:全校性或部门性的一般会议及活动通知;
 新闻类:校内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党建、学团工作管理与改革、外事、后勤、文化、体育、校友活动等各方面的重要事件;
 公告类:有关招生、就业的信息;招聘信息;文化、体育及其它的课外活动信息;招标采购信息;集体、个人获奖及表彰信息;学术活动及会议信息,科研信息,成果转让等;
 其它通过信息化办公室批准的信息。
 第六条  发布内容的格式。文字pv与发展动态稿采用宋体,标题居中,内容为小四号字,行距为23磅。配发的图片一般不宜超过3张,图片标准:像素:72(英寸);横图宽:20(厘米),竖图宽:15(厘米),在文章插入图片后,请选择“居中”,使用图片位于中间位置。【建议上传图片前需用Photoshop处理大小(选择“图像”菜单中的“画像大小”功能,选中“约束比例”进行调整)】
 
 三、信息发布
 第七条  学校网络信息发布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核、审查以及管理,包括发布站点的建立及发布内容的管理;信息中心全面负责学校网站信息系统维护,并负责学校主页版面规划和栏目设计;校办负责协调、督促各部门对站群系统的应用;宣传部负责对全院网站信息内容监督。
 第八条  学校上网的各类信息实行分类审核,审核后方可发布。二级网站信息发布由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核;学校网站首页新闻类信息和公告类信息发布分别由宣传部、校办审核。
 第九条  网站信息发布流程。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指定一名网络信息管理员,负责本部门上网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传工作;发布内容由网络信息管理员通过网站群系统提交,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发布。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向学校主站点发布信息的流程。网络信息管理员通过网站群管理系统起草并提交,经部门领导审核、推荐到主站,根据内容分别由宣传部、校办负责审核后发布。
 四、网络信息管理员
 第十一条  为保证部门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安全性,各部门应指定网络信息管理员。网络信息管理员要求熟悉本部门情况,掌握学科专业知识及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必须具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保密意识,并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网络信息管理员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负责本部门网站的建设,主要包括模板库的选择、设计及栏目的维护等。
 负责本部门信息发布内容的组织,保证信息发布内容的安全性、准确性、时效性。
 规范上网信息内容及上传信息的格式。
 协助信息中心做好与本部门相关的信息更新和网站信息系统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各部门网络信息管理员如有变更,须由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字盖章,及时送信息化办公室备案。
 五、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校园网信息发布实行部门责任制。建立网站的部门必须承担安全保密管理责任和上网内容的安全责任。学校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研究决策信息发布与管理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责任人,各部门网络信息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泄漏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
  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第十五条  宣传部、信息中心经常性检查学校网站信息发布情况,一旦发现问题,责令相关责任人及时终止信息发布,并上报学校信息化办公室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或有末尽事宜,按国家或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若与我校以前的相关规定或办法相冲突,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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