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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4-03-11
 

上海商学院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保证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上海商学院“十二五”内涵建设市级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行)》(沪商院财[2012]95号)和《上海商学院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上海市教委下达《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以资助本市高等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中国境内学生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海外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条 海外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循“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

第四条 海外项目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明确其所承担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的要求,负责管理资金、组织队伍、按期实施项目建设。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海外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学校在安排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考虑,部门预算与专项资金合理衔接,避免重复建设,混合使用。学校申报海外项目专项资金的有关经费预算须经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方能上报。批复后的项目预算及时送交财务处备案。

第六条 学校根据市教委下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编制本年度海外项目专项资金专项及配套资金预算,按相关管理程序报市教委审批。

第七条 海外项目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不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执行,需结转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继续使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海外项目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配套方案中所列项目支出,并达到承诺的预期目标。

第九条 海外项目专项资金支出包括往返机票、学费、实习费、保险费、海外住宿费和生活费等。

第十条 海外项目专项资金支出应按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各项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海外项目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学校审计处负责对各项目单位海外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开展审计检查。项目立项批复后,即由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向审计处提交审计委托书,原则上项目结项后15 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海外项目专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全过程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和控制项目实施;审批各项支出;组织编写项目总结报告等各项准备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对资金使用的

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海外项目专项实行绩效考评制度。项目结束时,学校组织专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和《上海市地方本科高校“十二五”内涵建设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要求进行评审验收及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预算数作为考核依据,对项目的建设情况、完成情况、完成质量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并作出合理客观评价。

第十四条 所有与海外项目专项资金有关的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海外项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虚报、冒领、做假等骗取、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除按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外,已拨的款项将全部收回,上缴财政。

第五章资金审批

第十六条 实习海外项目专项资金的审批制度,明确经办人、调拨事由、金额、收款单位、付款银行、付款方式、领导审批等内容。

第十七条 审批权限

1)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的,由财务处和外事办审核,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2)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经财务处审核后,由二级学院领导和外事办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和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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