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组通字【1996】22号)第四条规定,“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携带。对个人携带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拒绝接收”。我校不接收个人自带档案,请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