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生育享受128天产假(法定产假98天+生育假3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女教职工在产假期间,根据有关规定可向本市社会保险机构申领生育生活津贴。 2. 怀孕7个月以上,凭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在工作许可的情况下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处批准后可休产前假,最长不超过2.5个月。 3.女教职工生育后,婴儿1周岁以前,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教职工产假结束后,在工作许可的情况下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处批准后可休哺乳假,假期最长为6.5月。 4.生育假假期结束请及时销假,销假流程参照请假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