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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请销生育假服务指南
2020-11-05
 

办理事务

名称

请销生育假

办理部门(主、辅)

人事处、相关职能部门、所在学院/部门

服务

对象

教职工

办理

依据

沪商院人〔2019182  关于印发《上海商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准备

材料

1.产假申请材料:载有预产期的《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复印件;

2.产前假申请材料:医疗机构相关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3.哺乳假申请材料:本人申请说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4.产假销假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生产证明(交单位联)。

表格

下载

教职工生育假请假申请表《教职工生育假销假申请表》请点击链接下载

 

 

 

 

 

 

 

 

 

 

 

 

 

 

 

 

办理 流程

 





 

 

 
 

 

 





 

 
 

 

 





 

 
 

 

 





 

 
 

 

注意事项

1.女职工生育享受128天产假(法定产假98+生育假3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女教职工在产假期间,根据有关规定可向本市社会保险机构申领生育生活津贴。

2. 怀孕7个月以上,凭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在工作许可的情况下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处批准后可休产前假,最长不超过2.5个月。

3.女教职工生育后,婴儿1周岁以前,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教职工产假结束后,在工作许可的情况下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处批准后可休哺乳假,假期最长为6.5月。

4.生育假假期结束请及时销假,销假流程参照请假流程。

办事地点及电话

办事地点:奉浦校区综合楼811 电话:   67105469

编制

部门

人事处

生效日期

自发布之日起

备 注


发布途径

部门网页/线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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